部门职能介绍:
(一)环境保护部授权发布的环境信息:
1、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总局对法律、法规、政策做出的行政执法解释或答复。
2、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年度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统计公报。
3、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4、由环境保护部从事的环保行政许可事项:
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审批;放射源使用许可;环境标志认证;环境资质认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事项。
5、由环境保护部进行的环境行政审批事项:
大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收费项目和标准;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项目;国家补助的重大环保项目;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项目;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国家森林公园评审项目;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核安全监督管理和放射性废物管理项目;放射源统一监管和处置项目;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处置项目等。
(二)配合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告:按照法律赋予的权限,除应由环境保护部直接做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的项目以外,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从事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的项目,为提高环境信息的公信度,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严肃性都应在中国环境报作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三)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企业应公开的环境信息为:企业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及治理成效;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回收;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等。企业要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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