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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新规严控珠三角灰霾
建立符合区域特征的监测评价体系,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
日期:2009-04-07  作者:邓慧玲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本报讯 广东省人民政府近日通过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办法》规定,灰霾的祸首——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被正式列入广东省大气污染的控制范围。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灰霾被首次纳入大气控制范围
  据专家表示,按照国家目前的法律规定,被列入控制范围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但事实上,目前珠江三角洲空气一次污染与二次污染相叠加,城市间污染物相互影响越来越明显,在传统煤烟型污染尚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空气中的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二次反应,成为城市灰霾发生的原因之一。
  为此,《办法》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符合区域大气污染特征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监测点位覆盖城市区域、城市道路两侧和清洁背景地区。广东省人民政府对主要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控制范围由常规的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扩展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可吸入颗粒物等。
  建立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
  《办法》认为,珠江三角洲属于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由此规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采取以下措施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通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大气环境质量、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协调各地、各部门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保护政策。
  《办法》明确了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办法》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产业政策;公安、交通、渔业、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机动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监察机关依法对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大气污染水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要及时通报相关居民
  《办法》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开展对影响大气污染物输送、扩散和变化的天气气候条件现状的评估,建立区域灰霾天气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当污染水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包括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对特定污染源实行禁止排放,禁止或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等。
  《办法》明确,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环境无容量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大气污染、机动车污染有奖举报制度或者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也可以对提前或超指标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以及其他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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