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福建省泉州市环保局在全国较早试验环保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于3月1日在全市开始施行,为环境执法规范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认真梳理带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处罚依据是第一步工作。泉州市共梳理、细化带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9部、行政法规11部、地方性法规3部、部门规章15部,涉及法条193条,同时通过优化分类和科学排序,编写违法行为种类纲目,分为24个大类,使处罚依据更简明和易操作。
在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泉州市环保局依据3项原则,采取3种方法确保规范工作依法科学合理进行。
以客观标准为原则避免“二次裁量”或裁量争议,对涉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处罚,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3类确定裁量标准。以标准相近为原则,对相同相近的违法行为有多个处罚标准,尽可能简化使用同一个标准。如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些法规不同幅度的处罚规定,规范裁量权时情节一般的统一处1万元罚款。以从重处罚为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按较高、上限或最高数额处罚;采取比例或倍数法合理设置罚款标准。如对拒缴排污费的行为,按应缴数额的差异,在罚款幅度内,设置“1、2、3倍”3个档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固定数额法和公式法设定罚款标准。
规范重在实施,制度是保障。在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中,泉州市环保局建立健全了《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8项配套程序制度,把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要求程序化、制度化。同时精心组织宣传、培训,并公示公开规范以后的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接受公众监督。此外还积极尝试新的办案方式,推行环保行政处罚电子办案和加强监察网络建设,强化内部自我控制机制,排除不相关因素对自由裁量权的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实施,不仅有力地杜绝了随意裁量、自我裁量导致的腐败案、人情案,保证行政处罚时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合理,而且也为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率与水平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环境报”或“中国环境”等字样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环境报所有,不得转载(摘编),本报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2.本网转载的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
请发表您的看法 |
|
| 最新的三条评论:(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