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环境立法应关注农村
发表时间:2009-12-14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2版   作者:杨文涛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环境保护法和单行污染防治法体系,偏重于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未将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列为重点。法律上虽涉及农村环境问题和污染治理,但大多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或是规则不完善,缺少实施系统的支持,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足。在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环境立法的缺失已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农村环境立法要基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遵循综合治理、监管并重、公众参与、鼓励科技进步、污染者负担、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立法原则,构建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确立农村环境质量标准和评价标准,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农村环境监管和污染管理机制,明确农村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法律责任。
  农村环境立法应以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为基础,归纳、提炼已有的指导性、规范性规章,同时学习、借鉴国外农村环境立法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农村环境立法适应国际趋势,达到与国际环境法规接轨的目的,为农村及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
  各地应在国家立法的框架内,结合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特点、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先行先试,为农村环境立法提供依据、积累经验,同时对立法的实施效果及时评估,逐步完善,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法制化进程。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环保局
分享到: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