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有些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在农村,由此而引发的集体性暴力抗议的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同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也在逐渐增多。在这类案件中,污染受害者往往因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产罪等受到刑事处罚。
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2月14日《中国环境报》曾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一家造纸厂自生产以来对周围的河水、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当地老百姓颇有怨言。由于多次反映后都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最后导致了几百名村民到造纸厂聚集,造纸厂无法正常生产,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引发冲突,结果有8名被告人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类似这种受害者由于受到环境污染侵害,却找不到一个能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无奈之下,只好采取自力救济的举动来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这种自力救济行为却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被判刑的事件时有发生。
应该说,为了抵制环境污染,采取极端、非理性的反抗行动是不明智和有害的。一方面,它有可能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损失,妨碍社会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它有可能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但环境受害者为何会选择以激烈的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呼声,这一举动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首先,环境污染受害者认为,除了他们自己没有其他人关心他们的利益。原因之一是当地政府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会对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产生影响;原因之二是排污企业所采取的各种手法可能使其摆脱大多数的惩罚。一旦受害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存环境遭受严重威胁的状况通过正规渠道得不到解决,他们往往会以激烈的群体性事件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呼声。
其次,目前许多的环境问题,往往存在“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状况。由于农民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遭受污染,可能使其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无法从事农业生产,导致他们陷入赤贫,因此他们保护自己权利的彻底性也比较强。
此外,现实生活中很多难以消解甚至被激化的矛盾,往往就是由于正常程序的缺失以及管理者处理问题时的随意性和简单化造成的。一些公民采取上访乃至过激行为往往是为了“争一口气”,讨一个公正的“说法”。这种个体不满情绪的表达诉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公众环境意识,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促进各种环境问题的解决。
拓展群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是非常有利的,我们不必对群众的环境自卫感到恐惧甚至进行压制。曾担任美国总统的杰斐逊曾经提到过:“人民是当政者唯一的监督,即使他们偶会犯错,对政府机关来说这仍是基本原则。如果因为他们犯了错,就给予过分严苛的惩罚,很可能就此压制了人民自由的唯一守护神。”看来,我们的各级政府都应该正确认识和看待污染受害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抗争行为。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环境报”或“中国环境”等字样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环境报所有,不得转载(摘编),本报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2.本网转载的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
请发表您的看法 |
|
| 最新的三条评论:(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