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主办 
 
中国环境报简介
部门设置
记者名单
广告服务
订    阅
关于我们
 
 
 
| 首     |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 新闻专题 | 图片新闻 | 历史新闻 | 采编博客 | 一版要闻 |
| 综合新闻 |      |      | 企业公民 |      | 城     | 科    技 | 人     | 环保产业 |
| 地方新闻 |      |      | 基层新闻 |      | 教     | 对    话 | 生     | 媒体视角 |
   
新闻快递>>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环保机构 致函致电环境保护部表示慰问   应急响应彰显执政能力   国家的悲伤 国家的希望   周生贤部长到四川灾区指导环境应急   震区急需环保仪器设备  
 
《环境保护法》修订应关注若干问题
来源: 作者:常纪文 日期:2008-01-01

  目前,《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目的的确立、适用范围的确定、立法体例的安排、管理体制的设置、基本原则的创设、基本制度的构建、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实现等方面,已经出现适用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涉及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从以下方面予以探讨。
  一、明确立法地位: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当前,环境单行法制定或修订的频率趋缓,环境立法之间在管理体制、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协调工作日趋完善,国外可供借鉴和参考的规律性成熟经验也比较多。因此,目前重新修订环境基本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我国目前施行的《环境保护法》是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环境基本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如果《环境保护法》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那么它就应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指导和协调其他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与实施。这种基本法加专门环境立法的模式在日本、俄罗斯、匈牙利等国取得了成功,也与我国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主流部门法的立法模式基本一致。
  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它应以《宪法》为依据,在总则部分明确指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目标,宣告国际、国内环境保护与国际合作的政策,赋予有关国家机关环境保护职责,确立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充分肯定和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在分则部分,即各专门环境立法的编纂之中,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保护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
  如果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那么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应建立区别于各单行环境法律专门调整机制的综合性调整机制。它的角色应定位为以下4个方面:一是确立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地位和实现途径;二是采取综合调整的方法,如综合决策和区域化、整体化、全面化的调整机制;三是协调各单行环境法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四是弥补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光污染与振动污染的控制、环境规划、许可证、环境调查、综合决策、环境市场准入与运行、环境信息、风险预防、环境应急、污染纠纷处理等方面的适用空白问题。
  二、立法体例的设计
  参考我国基本法律和国外环境基本法律的立法体例,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体例可以安排为:
  第一章总则,表明立法目的,设定适时、适地、适人和适事范围,明确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中长期目标,宣告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和政策,规定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环境保护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规定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律调整,包括综合性制度和机制两个方面。第四章规定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的专门法律调整,包括生态补偿、森林及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水土流失治理和防沙治沙、淡水生态和海洋生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草原保护、农田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自然遗迹和历史遗迹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基因风险控制等。第五章规定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调整,包括淡水和海洋污染的防治,大气、土壤、噪声、振动、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能量的污染防治及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第六章规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包括突发生态保护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等。第七章规定环境教育、环境科技的发展和环境文化的培育。第八章规定环境保护的国内协作与国际合作。第九章规定环境纠纷及其法律解决,包括环境纠纷的种类和解决原则,调解、仲裁、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刑事诉讼、环境信访、社会团体和律师的援助救济。第十章规定法律责任。第十一章为附则。
  三、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的界定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适用事项方面,应包括国内和涉外的生态破坏防治、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安全维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与回收、特殊环境保护等事项。在适用地域方面,应包括我国的领土和管辖的其他区域。
  根据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环境法学的研究成果,环境法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整体和全过程地解决环境问题的原则;环境保护知情原则;在政府主导下发挥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的作用,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主管者负责原则和相称原则。此外,环境安全、国际合作等也纳入基本原则的范围之列。
  四、重要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我国《环境保护法》在修订时应当建立综合性和专门性调整两个方面的制度体系。综合性法律调整制度应当包括规划制度,综合决策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的淘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公众参与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权属制度,环境税费、信贷、价格制度,通过土地、能源、材料供应、污染总量控制等调控措施保护环境制度,环境市场准入和环境市场运行制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制度,应急制度,奖励制度等。专门性制度的建设,则需从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两个方面去挖掘。
  制度的建设应体现如下特点:一是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二是以环境民主、环境权利和环境公益的保障为环境法的本位;三是认真总结,广泛参考,发展和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环境保护机制;四是促进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综合化,并注重与国际条约、国内其他部门法律制度的衔接。
  五、环境纠纷处理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机制安排
  修订《环境保护法》,在责任形式方面,要综合民法、行政法特别是现行环境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丰富和发展。应按照主体的不同,把环境法律责任分成自然人、国家和单位的环境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责任性质和创设目的的不同,把环境法律责任分成环境违宪、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部分还应规定以下内容:第一,落实行政首长的责任;第二,在环境行政处罚方面,设置“区域限批”的措施;第三,对行为的处罚可以按照违反次数和天数计算罚款,对危害结果的处罚可以按照损害后果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罚款;第四,设置环境公平责任、环境侵权和环境合同违约责任。第五,规定共同法律责任。
  在权利救济方面,要结合有关的司法解释,明确污染损害与部分生态破坏的无过错民事责任制度、因果关系推定或反证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设立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社会团体和律师的援助救济等制度。如果有可能,可以针对部分环境抽象行政行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环境报”或“中国环境”等字样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环境报所有,不得转载(摘编),本报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2.本网转载的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请发表您的看法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发言最多为1000字。
  最新的三条评论:(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更多评论
 
  环境热点
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
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第一次部务会议
辽宁挥戈跃马加速辽河治理
重任如泰山 攻坚志不移
出境水质超标上游补偿下游
 
  网站公告
国务院公告
中国环境报社诚聘
第三届“富士施乐杯”全国中小学生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征文大赛
2008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挂图小样
  新闻专题
污染源普查专题报道
《全国污染减排工作巡礼》系列专版
攻坚流域治理 恢复河湖生机
开展后督察 增强执行力
有事说事
 
  举报与查处――落实领导批示
化工厂气味难闻遭举报 
决不让污染成为山西形象
流动作业环保部门执法难
潮丰建材公司噪声扰民 
  部门设置
  记者名单
  中国环境历史数据库

按全文 按作者  


  记者博客

思水清田――中国环境报社理论评论部博客

中国环境报事件版博客

  问卷调查
今日调查
灾区急需水处理、垃圾处置设
备、设施,你准备通过什么方
式帮助解决?
参与有组织的设备建设募捐活动
自己组织单项募捐活动
直接捐建设备、设施
官方红十字会基金会


 
版权所有:中国环境报 Copyright @ 2000-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 联系电话:010-67102729 13811346342 邮 编:100062 电 挂:5132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E-mail:chinaenvironmentnews@yahoo.com.cn(业务信箱)
中国环境报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85 邮发代码:(1-59)
京ICP备050 67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