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战略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从微观到宏观的拓展,是对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系统的评价。
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美国将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对外贸易协定也视为“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联邦行动”,要求进行相应的环境评价。此后,欧美其他国家也逐渐将对外贸易协定纳入到战略环评的范围之内。在此背景下,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达成的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为《贸易协定》)成为了第一项进行环评的国际贸易协定。
从制度体系上看,我国原来只注重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确定了战略环评的地位。《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要求对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开发规划和10类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大完善。不过,从理论上分析,战略环评至少包括法规、政策、规划环评等方面,但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规定了规划环评,没有规定政策的战略环评。而对外贸易协定的环评,更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的环节。
一、《贸易协定》的谈判背景
《贸易协定》是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将环境保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内容写入条款的国际贸易协定,如何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贯穿《贸易协定》谈判始终。
早在1990年下半年,当美国政府宣布准备与墨西哥、加拿大谈判一项新的贸易协定时,美国的环境团体就认识到,与一个相邻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协定将产生深远的环境影响。他们认为,如果未对环境问题进行充分考虑即达成自由贸易协定,会刺激污染行业迁往墨西哥,加重墨西哥、特别是美墨边界地区本已严重的污染问题;《贸易协定》引起的环境标准的“向下协调”会使美国严格的环境标准受到威胁,企业可能会降低甚至取消用以维持环境标准的成本开支,从而产生“污染间接进口”的效果;贸易投资自由化将诱发墨西哥在强化环境标准、增加企业环境成本与弱化环境要求、提高企业竞争力之间做出错误选择。环境团体的这些主张被美国国内的一些利益集团用来向政府施压。
《贸易协定》有关的环境问题在1991年初美国国会对是否授予总统“快速审批权”与墨西哥、加拿大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进行辩论时被正式提出来的。最终,各方就《贸易协定》的环境争论形成3点共识:一是在《贸易协定》中就环境相关问题制定相应条款;二是谈判签署一个环境附属性协定,并与各国国内环境立法同步进行;三是建立一个机制直接处理美国与墨西哥的跨界污染问题。
1993年9月14日,美、加、墨三国签署《北美环境合作协定》和其他附属协定,它们与《贸易协定》中的环境制度一起构成了与《贸易协定》相平行的环境制度体系。
二、《贸易协定》的环境影响评价
《贸易协定》辩论过程中引发了一个是否应对《贸易协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一般来说,环境影响评价旨在给政府决策者(谈判者、议会)和公众提供信息,以便于在拟议的政策或项目中考虑其环境影响问题,消除或尽量减少其负面影响,或干脆拒绝此项行动。从贸易的角度看,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披露要求与各成员国在贸易谈判中必须保守其谈判立场的秘密是冲突的。《贸易协定》过程不仅展示了这种冲突,而且显示了怎样将这种冲突降至最低。
成员国对《贸易协定》进行环评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在《贸易协定》谈判刚开始时,美国的众多环境团体要求老布什政府根据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的规定编制《贸易协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但老布什政府拒绝了这项要求,编制了一个非常简单的关于《贸易协定》的环境评审。环境评审指明了《贸易协定》引发的环境问题,并对解决其中一些问题提出了建议。克林顿政府也就《贸易协定》编制“环境问题报告”并提交给国会,报告并未讨论《贸易协定》对各个成员国国内环境的影响,但提到了《贸易协定》对西半球环境的宏观影响问题,涉及到对整个美墨边界的环境影响。
加拿大、墨西哥也对《贸易协定》进行了环境评审。加拿大拒绝对《贸易协定》进行正式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后来主动编制了《贸易协定》的环境评审,向公众提供各种环境信息。墨西哥也开展了对《贸易协定》的环境研究,但未对公众发布《贸易协定》的环境评审。
从总体上看,《贸易协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经验表明,对一项贸易协定进行一定程度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有可能的,但对贸易协定进行进一步的环境分析或环境影响报告书面临着重重困难,北美三国中没有一个成员国为《贸易协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三、《贸易协定》环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近些年来,各国普遍意识到某些宏观决策(如计划、规划、政策或立法等,包括对外签订国际条约)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会远远大于某个具体的项目或措施的环境影响,有必要对国家的某些宏观活动进行战略环评。对国际贸易协定进行环评,是在不根本改变贸易谈判的进程、损害协定的内容或各成员国依协定所得利益的前提下,维护本国贸易利益、改善国内环境的有效政策工具之一。
墨美边界地区因贸易自由化而使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的事实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例证。因此,我国在与他国签订有关的贸易协定时,也应考虑其环境影响问题,注意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或加重。
在发展中国家努力扩大对外贸易机会的情况下,要求对贸易条约进行环评的法律规定会不会影响一国的对外经贸交往呢?笔者认为,正负两方面的影响都有,但总体上讲是利大于弊。这是因为环境分析可以使一国贸易决策者掌握本国对外贸易所面临的环境挑战及机遇,有助于准确地确定谈判立场和谈判目标。而且,如果审查在贸易谈判一开始就进行,可以使本国谈判者在谈判早期清楚地了解各种环境敏感问题,并有充足的时间做出反应。这样一方面可以在谈判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贸易利益,另一方面也贯彻了预防为主的原则,保证发展对外贸易不至于损害本国生态环境,实现一种贸易与环境的双赢。
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国情,对潜在的国际贸易条约进行战略环评似乎还不可行。我国可以采取类似于美、加、墨等国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评审形式的环评。具体设想如下:在评价主体上,出于对贸易协定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现行的决策体制相协调的考虑,由目前对政府缔结的条约和协定拥有批准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贸易协定的环评最合适;在评价形式上,既不必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这个正式的名称,也不必采取传统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形式;在评价内容上,对贸易协定的环境评审应当比环评更加抽象,而不应对这一协定涉及的每一个环境问题都进行详细的讨论;在评价效力上,它只应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协定时的一个任择性的参考材料,而不应受到司法审查。适当的环评最好能在草拟阶段就向公众正式发布寻求评论,以求得公众对贸易谈判的支持。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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