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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环境执法的误区?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作者:周同友 薛健 日期:2008-05-06

  在日常环境污染整治中,环境执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还存在一些误区,分析其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对策,不失为在现有环境管理体制基础上有效提升环境执法执行力的一条重要途径。
  环境执法存在六大误区,大大降低了环境执法执行力
  误区一:现行环境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额较低,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企业的违法行为。在实际中,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单个案件平均罚款额普遍偏低,而且很多处罚也没有执行到位。
  误区二: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时难免力不从心。在一些单项环境法律和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查封、没收等直接强制措施和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措施,但是没有引起执法人员的足够重视,在日常执法中也很少被使用。
  误区三:环保部门没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缺乏监管手段。提到限期治理,环保部门首先想到的是决定权在政府,事实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单项环境法律和一些地方法规在一定范围内已经赋予了环保部门部分限期治理决定权。
  误区四:环境立法授权不科学,环境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环保部门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查处。实际上,环境保护涉及面宽,仅靠环保部门的力量很难全面处理、解决各种环境问题,必须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形成各部门之间上下协调、左右联动的执法合力。
  误区五:环保部门执法手段单一,起不到震慑作用。长期以来,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绝大多数都使用罚款这一种处罚种类。实际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环保部门还可以使用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种类,这些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项环境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
  误区六:行政处罚程序繁杂,降低环境执法效率。有的执法人员反映,依照《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环节繁多,程序复杂,不利于提高执法效率。但是,在执法过程中,省略某个执法环节、简化法定程序,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会因程序不合法而被拒绝受理。
  实行各部门协调配合,健全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机制
  针对环境执法中存在的这些误区,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以全面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一是推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制度。环保部门可以将某些环境违法案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移交到相应的有处罚权的部门,并做定期回访,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对于没有经过环保部门前置许可已取得其他部门证照的违法案件,环保部门可以移交给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证照。
  二是实行与监察部门联议制度,并对重点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在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将责任追究到人。对于不及时移交案件、对受理的移送案件不及时处理及存在干扰环境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是强化查处分离制度。在环保部门内部设立法制科室是落实查处分离制度的保障,应选派精通法律、熟悉业务、高素质的人员到法制科室工作,领导层要树立法制部门在规范执法、强化执法中举足轻重的思想意识,真正赋予其案件核查、审查把关、行使处罚权的职能。成立案件审查委员会,所有处罚案件应由法制科室向其提交详实的案件材料和拟处罚意见,由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经集体讨论审议后,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四是深化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以季度或半年为时间周期,下级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须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上级环保部门可以采取抽查、互查、联查、评查等方式,审查案件办理是否合法、有效、到位,同时履行环境执法后督察职能。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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