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加大了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同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水污染的源头控制。笔者认为,这对县级政府环保执行力将是一个新考验。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近年来,一些地方有水皆污,与个别地方政府消极无为甚至纵容有直接或间接关系。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官员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采访时坦陈:在对一些严重污染地区的暗访中发现,许多超标排污企业“三不怕”,即不怕环保部门调查,不怕媒体曝光,不怕罚款。个别地方政府对环境问题“三不管”,即群众不成群结队地堵到政府门口不管,主流媒体不曝光不管,没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不管。
本应执政为民造福一方的地方政府,竟然不惜牺牲民众的健康为代价,充当污染大户的后台和保护伞,根源就在于其特殊的政治与经济利益诉求。超标排污企业为当地官员提供黑色GDP和所谓的政绩,个别地方官员为企业老板谋取暴利充当“保镖”。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也列入中组部参与部委会签的《考核办法》之内。但公众对“一票否决”只表现出审慎的乐观。因为,要想保证环保“一票否决”不被悬空,尚需缜密的制度支撑,更需要将其与官员的乌纱帽联系在一起。一些地方官员的“加减法”算得很精明:当违法行政所获得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远大于其所付出的违法成本时,政府官员同样会以身试法。政府执行力遭遇个别官员的“消极对抗”,法律条文变成废纸,甚至弄得环保局长“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这才是最值得忧虑的。
提高地方政府在执行环境法律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方面的能力,必须将“一票否决”落到实处,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并让各利益相关方、非官方组织以及大众了解、参与相关决策及执行活动,尤其要保障公民在环境问责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深受环境污染之害的老百姓有“说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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