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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前绿地变双面墙体造型,业主因阳台视线被挡起诉开发商,
开发商以眺望权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拆墙,原告困惑——
我家的阳台应该能看多远?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作者:本报记者 陈媛媛 日期:2008-06-05

  购房时沙盘图上显示阳台前是一片绿地,入住后却发现绿地变成了双面墙体造型,遮挡了房屋视线,北京一位业主因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拆除墙体。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人民法庭已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窗前绿地变双面墙体造型,业主因阳台视线被挡起诉开发商
  北京市朝阳区的王先生最近颇有些郁闷。站在他家阳台向外看,本应视野开阔,绿草茵茵,小区的景观绿化、水景一览无余。但是,这些却都被兀然矗起的一堵4米多高的景观墙挡住,怎么看怎么添堵。
  王先生介绍,2006年12月,经过仔细挑选、综合衡量后,他选择了北京营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的新村一期(又名苹果派)的一套房屋,这套房屋位于一层,阳台朝南。根据房地产销售人员描述,站在阳台上,住户可以将小区的绿化尽收眼底。可是王先生入住后却发现,全然不是那么回事,一堵4米多高的景观墙不偏不倚正对着自家的阳台。
  王先生与开发商多次协商,希望开发商能将其拆除,或将其改为镂空花墙,以减少视觉的不适感。
  开发商却认为,这堵墙体距离王先生所购房屋大约10米,完全不影响采光,也可以看到窗外,不影响视线,拒绝了他的要求。
  王先生在仔细研究购房手续时发现,在购房之初,开发商提供的沙盘图并无此建筑,其所购房屋前是一片绿地,且这堵双面墙体建筑未经规划审批。于是,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停止侵权,拆除墙体,如不拆除,则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
  在法庭上,北京营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当初沙盘图上已明确注明“此模型仅供参考,如有变动,以政府最后批准之文件、图则为准”,这表明公司在售楼前就已明确告知沙盘图仅作参考之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不需要规划审批,而本案中争议的墙体正是无需计算建筑面积的,自然也不需要规划部门审批。故不同意拆除,也不同意赔偿其损失。
  开发商认为眺望权无法律依据,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法不能穷尽其所有可能,眺望权应属相邻权的延伸
  针对王先生提出眺望权诉讼的请求,北京营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我国物权制度和相邻权制度并未规定视线这种民事权利,既然眺望权找不到法律依据,那么保护也就无从谈起。鉴于此,被告在庭审时并没有聘请律师,仅指派一名代理人负责应诉。
  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地役权规定,地役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虽然两部法律均未对眺望权做出具体规定,但其中有一个“等”字,说明在制定法律条文时,立法者不能穷尽其所有可能,眺望权应该属于相邻权的延伸。眺望权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应该受到保护。
  因为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眺望权保护似乎处于真空状态
  什么是眺望权?所谓眺望权,是指对一定景观的眺望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简单说就是视线不被阻挡、看风景的权利。
  调查显示,除了63.2%的人提及宁静权和超半数的人知道清洁水权外,老百姓对法律赋予的其他环境权利还感到较为陌生,只有不到四成的人了解清洁空气权、眺望权、通风权和优美环境享受权等。而且,即便是高学历群体,也只有四成左右的人对眺望权、通风权和清洁空气权有所了解。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生活中野蛮装修、噪声损害、污染环境、占据公共设施、堵塞下水道、遮挡他人阳光等涉及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纠纷正不断增加,各个法院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纠纷案件近年都有所增加。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这两部法律虽然对包括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做出了规定,但均未对眺望权做出具体规定。在《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中,也同样找不到关于眺望权的相关规定。
  一位多年从事民法案件审理的法官坦言,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中,由于法律在很多具体问题上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规范,导致原被告、法庭在调查取证上都遭遇不同标准,在审理中只能按照自己的专业知识尽量给出解读。因此,同案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就难以避免。这样的尴尬不仅使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面临很多难题,也引发了类似案件数量的增长。
  既然现行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能够找到关于眺望权的相关规定,那谁能保护眺望权呢?眺望权对现行法律规定提出了挑战。本报将对此案做进一步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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