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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考核与公众参与有章可循 环保部门权限得到进一步强化
吉林松花江防治有了硬手段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作者:记者 于平 日期:2008-06-06

  本报讯 为切实保护松花江水环境,使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法制化轨道,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前通过了《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松花江是吉林省境内流域面积最大的水系,其流域面积和流域内人口均占全省国土面积和人口的70%以上,流域内GDP占全省GDP总量的80%以上,同时也是吉林、黑龙江两省一些沿江城市的重要水源地。
  吉林省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相应制定的这一《条例》共有6章51条,具有覆盖面宽、操作性强等特点。《条例》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流域的江河、湖泊、水库、沟渠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亮点之一: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将列入年度和任期考核
  《条例》强调,流域内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市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地、重点河段的水质目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跨市、县行政区域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状况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亮点之二:超总量排污地区将“区域限批”,征缴排污费“放水”的,将由上级部门直接征收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为防止地方收缴排污费时“放水”、强化排污费收缴力度,《条例》规定,对地方应征收排污费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的,上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上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征收。
  亮点之三:排污单位要制订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线监控装置正常运行
  《条例》要求,流域内矿业和石油化工、造纸、医药、食品加工等排污单位要制订水污染事故防范应急预案,同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建立车间、厂内、厂外三级防控体系,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
  《条例》还规定,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污水计量装置和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应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要确保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
  亮点之四:未批先建、未经验收先投产的将处以罚款,多项处罚提高罚款下限
  针对以往建设单位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事后补办环评手续,便可以躲避处罚的弊端,《条例》规定,应当由国家或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或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对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亮点之五:环保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渎职将被追究责任
  《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不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的;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不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文件的;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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