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控、省控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拉动地方产业发展中起着不可抵估的作用。但其污染物排放量也相对占地方环境容量的很大比例,这些大规模企业在属地环境监管中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一是非属地环保部门鞭长莫及,对一些违规建设、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因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在第一时间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当发现违法事实时,属地环保部门按规定程序检查上报后,非属地环保部门到达现场执行时,违法事实终止,违法证据不足,给环境执法带来一定的被动;
二是属地环保部门特别是县级环保部门受能力所限,环境监测设备滞后、监测技术落后,通常无法当场予以解决问题,致使企业违法行为延续,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
三是国控、省控企业在新上审批时占用地方总量指标,因受总量限制一方面无形影响了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削减总量任务要由地方来完成。
基于上述3种问题,合理规范国控、省控企业现场环境监察,是进一步理顺环保监管考核体系的必需,笔者建议:
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属地环保部门特别是县级环保部门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更新和增加仪器设备,提高适应新形势、处理环境新问题的业务技术能力。
二是非属地环保部门的工作重心应放在对属地环保部门环境监督和业务指导上,重点监督好下级环保部门是否依法行政,是否监管到位,是否严格执法,定期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业务考核与指导。
三是严密监控国控、省控企业的环境行为,让企业从建设初起就从环保抓起,同时要求在属地环保部门加强第一现场环境监察的同时,企业内部建设初起也应设专人专管,建成投入运行后特别是一些环境特敏感的企业更应设立具备规定要求的环境监测机构。
四是地方总量指标的削减,因地制宜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国控、省控企业,当地环保部门业务技术条件不具备的,由属地环保部门随时检查超排情况,发现超标排放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根据上报情况,查证核实后,及时采取限制性减排措施,不能因这些企业的超排而影响地方环境总量控制;另一种情况是对规模相对小的国控、省控企业,当地环保部门业务技术条件具备的,总量分解监督权限可直接由属地环保部门负责,超标属地环保部门可直接采取停产治理等减排措施。
(作者单位:山西省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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