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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两次处罚须分具体情况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作者:周长军 陆炜炜 日期:2008-10-16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3月21日(法工委复[2007]2号)解释如下:关于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据此解释,笔者认为,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已建成的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同时需要满足3个条件。一是此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此项目一定是需配套建设相关环保设施的项目,且此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使在建也视为未建成。
  二是此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在实践中,环保部门对一些既成事实且建成时间较长的建设项目(1998年11月29日以后建成的建设项目),允许其事后补办手续,如果此项目能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即给予批准同意与认可;如不能通过环保验收,则适用法工委复[2007]2号解释进行处罚。
  三是此项目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而对在建或主体工程尚未投入实际生产或使用的,则不适用。另外,要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还必需满足此建设项目是2003年9月1日后建设的,如是2003年9月1日以前的建设项目,则不能适用,而只能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环保部门对此两类违法行为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分别制作两份决定书,进行两次处罚。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且环保部门限期补办手续未办理,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如果当事人继续将此项目建成投产,且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环保部门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这种情况下的两次处罚,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是直接对项目已建成且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作出两次处罚,笔者认为还需视情况而定。
  因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此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这里要求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是必经程序。在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罚前,必须先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这将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逾期未补办或环保部门对补办的项目作出不同意批准的,分别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制作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另一种是当事人及时补办手续,环保部门根据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意补办的,并且当事人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环保手续,这种情况下,环保部门只能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在其建成环保设施,通过“三同时”验收后方可同意恢复生产或使用。
  一种违法行为出现两种处罚结果,虽说是当事人自身引起的,但从公平性来说,确实存在缺陷。笔者建议尽快修订完善《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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