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的云南库悦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悦公司)因为污染排放问题,总在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的“黑名单”上进进出出,数度被勒令整改和停产,又数度恢复生产。今年年初,这家公司在联合执法中被云南电网公司临沧供电局(以下简称临沧供电局)强制断电,为此,公司将临沧供电局告上了法庭。
屡上“黑名单”,库悦公司陷入“污染—停产—整改—恢复生产—又污染—又停产—又整改—又恢复生产”的恶性循环
2003年底,老牌国企临沧造纸厂宣布破产。几经磋商,一家香港公司收购了这家老国企,云南库悦纸业有限公司在老厂址兴建了起来。从规模上看,这家公司仅是一家中型企业,年生产机制纸及纸板3万吨,自制浆生产能力为1.8万吨。
“污染问题确实是我们这行面临的最大一个问题。”临沧造纸厂老员工、现库悦公司生产车间主任罗恒华说,“以前,老厂基本没有像样的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形成的大量污水从厂区旁的一条小河沟源源不断地排进不远处的南汀河,最严重的时候,将近20公里的河水都是黑色的,上面泛着白色的泡沫。现在,这种情况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
港商常驻云南的助理张斌说:“公司兴建的环保设施总投资近2000万元,现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三废’治理设施。”
但是,“看上去很美”的全新港资企业库悦公司其实问题很多。2005年5月,库悦公司开始试生产,由于中段废水处理和碱回收等设施尚未完工,部分黑液和工业废水直接排入南汀河,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为此,临沧市和临翔区两级环保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带队进行调查,作出立即停止生产和排污行为,并给以警告的处罚。此番整改后,库悦公司恢复生产,但很快又因同样的问题,被投诉到环保部门。
2006年4月,临翔区人民政府明令库悦公司停业整改,相关部门和专家随即对公司的污染情况出具了一份“评估专家组意见”,这份意见书指明,库悦公司的制浆能力实为1.5万吨/年,不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示目录》中1.7万吨/年的要求;现有治污设备基本能正常运行,但在配套的烟气处理中,应注意含水率过高的问题,防止电极腐化;由于历史原因,厂区没有进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处理、车间冲洗水处理等,是造成排污超标的原因之一;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现有污染事故处理池容积过小。
“我们一定要根除这些污染隐患。”库悦公司办公室主任师云生说,公司为此很快就向相关部门上报了一份治理方案。根据中央相关文件硬性规定,年制浆能力在1.7万吨以下的小型企业,由于无法实现污染和长远效益的良性循环,必须关停。关于库悦公司的制浆能力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师云生这样解释,库悦公司的年制浆能力确实是1.8万吨,实际生产中没能达到这么多,最大的原因是原材料太紧张。
就这样,库悦公司陷入了“污染—停产—整改—恢复生产—又污染—又停产—又整改—又恢复生产”的恶性循环。
在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后,这种糟糕的状况终于有所好转。2007年10月,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再次来到库悦公司,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得出的结论是,此公司生产正常;治污设施运行正常,废水、烟气排放无异常;公司排污小河内未发现黑液及泡沫,亦无恶臭及刺鼻气体排放。
当时,处于停工状态的库悦公司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恢复生产,未及获准便又匆匆开工,这又换来一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翔区政府在2007年12月24日发出的这份文件中称,库悦公司自成立以来,治污情况始终无法达标验收,因此,责令于当月31日前关闭。
公司立即表示异议,并书面申请就处罚行为召开听证。27日,临翔区政府回复,将于2008年1月4日听证。12月29日,临沧市临翔区环保局又发出通知,指出为避免污染事故再度发生,库悦公司即日起不得再生产。
据师云生介绍,2007年12月31日晚,3个临沧供电局的人到公司宣读了一份供电局将对公司实施停电处罚的通知,要求公司签收。但是,师云生认为无法确认对方身份,且处罚的手续不完善,拒绝签收,要求对方第二天再来。
2008年元旦一早,由临沧市和临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带队的联合执法队来到库悦公司,要求将供电设备全部关闭,停止生产。
走上法庭,认为供电局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职能管理部门,不能参与到政府的联合执法中来
由于没有了生产用电,库悦公司的生产全线告停。1月4日,对库悦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照常举行。1月9日,临沧供电局电力营业部对库悦公司发出《电费欠费中止供电通知》,指出库悦公司拖欠电费达25万余元,催收无果,故依法进行停电,停电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自行承担。
“确实还有这么多电费没付清,我们不是不认账,只是经营太困难。”库悦公司有关人员表示。随后,库悦公司向临沧供电局作出书面承诺,称经济压力稍微缓解后立即支付,并请求恢复供电。对方表示拒绝。1月21日,库悦公司再度致函,强烈要求恢复供电。
3月中旬,临沧供电局将库悦公司起诉到临翔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偿还25万元拖欠的电费。几日后,库悦公司也向临沧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对方赔偿因“违法停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已进入审理的第一起诉讼被宣告中止,将在第二起诉讼审结后,再参照进行处理。
近日,第二起诉讼终于在临沧中院公开开庭。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周文忠、陈东华诉称,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对于具有合法供用电合同关系的用户,供电方不得任意中断或中止供电。而且,即便符合停止供电的情况,也应该提前通知。
“本案的实质是行政诉讼。”被告临沧供电局代理律师吕江针对起诉答辩称,库悦公司被采取停电处罚完全是因为其生产行为所形成的重大污染事故隐患,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才决定对其采取坚决的行动。2008年1月1日当天的行动,是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率队,公安、环保及供电等多个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和执法,供电局作为联合执法的单位之一,其对库悦公司进行断电和贴封条的行为,都是行政执法行为。
而原告方代理人之一陈东华认为,供电局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职能管理部门,不能参与到政府的联合执法中来。而且,即便公司存在用电和污染方面的问题,公安部门也不能到企业来进行调查。
审理进行了一整天,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宣布,由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影响重大,将择日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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