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与环境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及移送程序,客观上造成了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而基层环保部门对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难度大、阻力大的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解决。这既给基层环保部门造成了负面影响,又扩大了社会矛盾,还加剧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笔者认为,应建立健全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管辖制度。
建立健全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管辖制度,有利于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与纠正,避免社会矛盾的扩大化。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案件,可以排除地方的人为干扰,查明真相,快速作出处理决定,及时制止不法排污行为。
有利于违法行为得到公平、公正处理。当遇到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回避的法定事由,或者有可能影响违法行为公正处理的其他事由,此环保部门应当移送违法案件交由上级部门处理,使违法行为得到公平、公正地处理。
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或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部门将相关批准意见、监管重点与要求及时传达建设项目、限期治理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使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及时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范得到落实。所在地环保部门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各种决定。
有利于加强各级环保部门沟通与联动,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上级环保部门可以通过违法案件的移送制度,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纠正各项不足。
建立健全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管辖制度,笔者认为:
首先,要明确移送管辖的范围,应当移送的环境违法的案件包括:由上级部门管辖的案件,造成污染事故的案件,涉及多个受害人的案件,涉及回避事由、应当回避的案件,下级部门认为难以处理的案件。
其次,要规定移送期限,即下级环保部门在完成调查取证制作案件终结报告后移送案件的期限。
第三,要规定移送案件的审查制度,须补充调查的,本级或上级环保部门都有权补充调查。对不同意移送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第四,除有特别规定,由有权的环保部门的级别管辖案件外,案件移送不得越级行使。
第五,应规定罚没收入的归属权,以及涉及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方面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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