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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证金制度的法理质疑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作者:沈鹏程 日期:2008-11-07

  最近,华北某县实行环境保证金制度,缴纳范围为全县重点排污企业,保证金额度为每家企业5万元,全部上缴这个县财政专户。企业缴纳环境保证金后向县环保局写出环保书面保证书后;方可开工生产。环保书面保证书明确企业采取的环保具体工艺、措施、排污标准等内容。开工后,县环保部门加大对企业的监测力度,发现违法违规排污的,环境保证金全部扣缴县财政,变保证金为处罚金。遵守环境法规较好,没有发现违法违规排污的,环境保证金顺延下年使用。
  笔者认为,环境保证金制度的尝试初衷可谓良好,但存有明显的法理瑕疵,值得商榷。
  一是缺乏法律法规的法制支撑。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准则规定,行政活动应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其中,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抵触;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县级人民政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创设并无明确授权。
  二是偏离有限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职责主要在于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秉持有限政府及权责统一的政治操守,扮演着政府“守夜人”的服务角色,避免权力触角的过度延伸。同时按照依法治国、政企分开、职责明确的制度构架,如果企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赋予的资质后,便可开工生产。政府不得再另行创设生产前置审批手续,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三是加剧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受美国次贷危机、华尔街金融风暴等消极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当前毋庸置疑的发展难题。环境保证金的特性为信用担保,参照民事担保法律的规定,经营者把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后,虽然不会丧失对其所有权,但会失去对上缴资金的使用权、受益权及处分权,势必恶化本已捉襟见肘资金的周转困境。
  鉴此,笔者认为,环境保证金制度在现今既不宜尝试,亦不宜推广。(作者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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