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法制版在今年6月24日的“执法者言”栏目中刊发了《处罚噪声案件警惕程序违法》一文,文中某县法制办对县环保局处罚某建筑施工单位噪声污染的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行政处罚法》要求先立案、后调查取证,而环保部门查处噪声污染案件一般都是先现场调查而后立案,是不是涉及程序违法?会不会在相关的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对此,此文作者建议:“处理此类案件……让立案时间与调查取证时间同为一日较为妥当”。
笔者认为此举大可不必。因为《证据法学》中的“证据保全”一说足以使我们环境执法人员在此类案件中立于不败之地。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它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取证措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本条所规定的“先行登记保存”,实际上就是证据保全。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对“证据保全”虽然没做出具体说明,但它作为行政规章,毫无疑问应该服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再回到对噪声污染案件的环境行政处罚中。正如文中作者所言,噪声污染具有“感觉性、局部性、暂时性”以及“不可预知性”,因此,对此类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予以监测,以进行证据保全,以监测数据作为日后实话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这种行为是有法可依的。因此,有关的疑虑也可以打消了。
(作者单位:山西省阳城县环保局)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环境报”或“中国环境”等字样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环境报所有,不得转载(摘编),本报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2.本网转载的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
请发表您的看法 |
|
| 最新的三条评论:(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