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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环境纠纷仲裁势在必行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作者:王世平 日期:2008-11-27

  近几年,环保部门在解决调处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时存在一些困难。一是环保部门处理污染纠纷的手段不硬,缺乏相应的强制力作保障;二是有些纠纷涉及几个部门的管辖范围,仅靠环保部门单打独斗往往难以奏效;三是环保部门依法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对企业做出停产整顿决定的程序较多、周期较长;四是包括建立环境法庭在内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环境污染纠纷,其可行性往往受到法院自身办案人员专业技术的限制,很难满足大量、复杂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的需要。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创新环境污染纠纷调处机制,开展环境污染纠纷仲裁势在必行。
  从2006年开始,江苏省东台市环保局就着手建立环境污染纠纷仲裁机制,成立了东台市环境纠纷仲裁委员会,聘请了3名不在职的高级法官为法律顾问,确认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专、兼职仲裁员26名,制定了《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仲裁员守则》和《仲裁员办案规则》,同时,还制作了包括如何书写《调解书》、《裁决书》在内的28种文书的格式文本。从2007年10月至今,已先后受理了16起比较复杂的环境污染纠纷案,都用较短的时间圆满解决了问题。笔者结合东台市的实践就建立环境污染纠纷仲裁机制进行一下分析。
  笔者认为,首先,环境污染纠纷仲裁机制为多部门联合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搭建了平台。在操作思路上,东台市提请东台市人大、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司法局、信访办、经贸委和环保局共同组建东台市环境纠纷仲裁委员会,共同参与环境纠纷处理工作,从机制上打破环保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由于把7个重要部门整体推到了解决环境问题的最前线,就从体制和机制上保证了仲裁工作的灵活性和权威性,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处理突发事件或多年积累的难以解决的矛盾和纠纷。
  其次,为环境污染受害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环境侵权者对话提供了平台。多数情况下,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是企业,有的企业经济实力很强,法人代表在当地影响很大,因此,一般群众即使受到环境侵害也只能通过信访投诉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很少有机会与企业老总们面对面协商。而开庭仲裁使得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环境侵害者必须到仲裁庭接受调查和受害者的质询,双方还进行辩论,并可聘请律师代理。这样,就使得污染者和受害者都处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接受仲裁庭的处理。
  第三,为多层面宣传环保工作创造了舞台。仲裁工作是一个极佳的环境宣传教育舞台,通过公开开庭仲裁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号召各方面人员参加庭审旁听,并通过媒体宣传报道其过程和结果,使社会各方面都能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也使得环境宣教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鲜活性。
  笔者认为,环境污染纠纷仲裁与环保局原有的信访处理系统本质上是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减少污染,化解矛盾和纠纷,而且,仲裁工作比信访工作更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仲裁工作虽然也是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但是一旦调解不成,仲裁庭则可做出环保部门职能不具备的包括赔偿损失、拆除封存装置和停产治理在内的裁定,在一个月内,只要被裁决的一方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就可持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进入仲裁程序的调解工作成功率极高。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尚没有运用仲裁手段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明确规定,但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早已开展环境污染纠纷仲裁工作,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已有劳动仲裁、人事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因此,把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纳入法制轨道尤为急迫。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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