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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污染项目在金融危机中趁势而上
江苏严格环评监管与审批
一年内环评报告被退回两次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作者:闫艳 李玉芳 高杰 日期:2008-11-27

  本报讯 为了防止污染项目在金融危机中趁势而上,江苏省环保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环评市场监管。
  “通知”要求,建立不合格环评文件退回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数据失实、结论错误等重大问题的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退回建设单位,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并完成重新报批,视情况责成相关环评机构对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一年内被退回两次的环评机构,省、市、县三级环评年度考核均视为不合格。
  “通知”指出,全省各市、县(市)环保局要强化对环评市场的监管,禁止各环评机构借证、卖证、转包或变相转包和超证经营等行为,环评合同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
  同时,环评报告书各章节和报告各专题,应当由项目环评合同签订机构的环评工程师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评机构合作编制环评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负责,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报告书评审会并介绍环评内容。环评文件须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签名,并附有项目负责人环评工程师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环评承担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否则评估机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通知”要求,要建立和完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技术评估机构;暂时无条件的地区,可与有关机构合作开展技术评审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评估机构队伍、能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切实增强评估机构对环评审批的技术支撑作用。
  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环评机构和技术评估机构的收费管理,在满足环评文件编制要求的前提下,从严控制行业和环境敏感度调整系数,不得随意提高环评费用。在能说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评价现状监测应尽量利用现有资料,避免重复监测,现状监测收费须纳入环评总费用。
  “通知”指出,要建立环评考核制度和抽查制度,对辖区内环评机构的工作质量、环评收费、履行合同等情况开展日常和年度考核;对其办公条件、人员情况、内部管理、工作业绩和档案管理等情况开展抽查。日常和年度考核结果以及抽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并在环保网站上公布,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环评机构和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凡涉及环评机构违法、违规的,江苏省环保厅将依法查处。
  “通知”要求,要积极改进环评审批工作,江苏省环保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报告书编制规范,明确环评基本内容及审批条件。建立审批数据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环评主要数据、结论,增强评审、审批部门对项目环境可行性的判断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规范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完善档案管理和批文格式,切实改变项目批文普遍存在的格式不一致、要求不统一、表述不规范等现象。
  同时,江苏省要求提高技术评审和环评审批的效率。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时限原则上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控制在30个、15个、3个工作日以内。评估机构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报告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技术评审,对无重大原则问题的报告书,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与环评机构报告书修改均在技术评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需做重大修改的,评估机构在技术评审后下1个工作日一次性向建设单位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及补充材料清单,环评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修改到位,评估机构收到报告书修改稿后4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若报告书未能按期修改到位,评估机构将重新受理、审查这一项目报告书。
  江苏省环保厅明确,对处于环境非敏感区内的轻污染项目简化报告书评审形式,可由评审简化为函审、直接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等形式;建立和完善项目会审制度,所有编制报告书类项目须联合会审;建立审查委员会制度,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重污染项目在通过联合会审后提交建设项目环保审查委员会审查。
  “通知”要求,要完善环评分级管理,严禁越权审批,项目环评审查要重点关注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和风险防范等几方面内容。对查实的违法违规环评审批,将撤销审批决定,依法追究审批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环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环保部门将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其环评审批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审批环评严重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限批期限内,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暂停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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