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我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据此于1999年、2008年先后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均将餐饮场所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09〕1220号200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