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一生中注定要经历许多第一次,这些第一次总是让自己刻骨铭心,而2009年第一次坐在被告席上,让我在学法用法实践中获益良多。
2009年8月,我所在的单位收到了市法院的一纸传票,环保局赫然出现在被告一栏,案由是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由于我分管政策法规工作,我代表单位第一次参与了这次“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我做了大量庭前准备预备阶段工作。仔细阅读起诉状副本,翻阅查找大量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精心撰写答辩状,答复原告提出申请的事实。
2009年8月14日是开庭的日子,我与参加开庭的工作人员登上大巴车赶赴法院,车厢内满是轻松闲散的话题,还不时传出一阵阵笑声,而我则沉浸在如临大敌般的紧张心绪中,脑子里所想的都是法庭上可能发生的种种画面。
上午9时,在市法院行政庭,案件正式开庭审理。我作为环保局全权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第一次感受到法庭的肃穆与庄严,心情十分忐忑。与我邻座的副局长似乎看出了我的紧张情绪,轻轻拍了拍我的手,微笑地点点头,目光中充满着期待与信任,让我惴惴不安的心逐渐平静下来。
庭审进入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依次进行陈述。原告首先出示了相关证据,原告及其辩护人炮雨连珠似的陈诉着诉讼主张。随着主审法官的逐一认定,案件从一团乱麻中捋出一条线,又结成一个点,庭审最终把争议焦点锁定为环保局是否作为上。
在交叉质证与辩论阶段,现场的唇枪舌战、你争我辩达到了白热化。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在辩论环节中,我克服紧张情绪,集中心智,运用大量法律依据和业务知识有的放矢地履行举证责任,围绕环保局在行政行为的权限、事实、法律适用、程序及目的的合法性方面进行举证,指出本案中原告从1988年建厂投产,到2006年迁址新建,均未做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针对原告称此企业属“国发〔2005〕40号”文件中所示的“限制类现有生产能力,经过限期改造后应予审批”的说法,我给予了明确回应,即环保局未要求这家企业限期升级改造,且于2006年迁往新址后,生产工艺流程和工艺装备均发生明显变化,并不属于原有生产能力,而属新、改、扩建类项目。根据国发〔2005〕40号文件第十八条和国家发改委第四十号文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环保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因此,环保局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出不予审批的决定是合法的,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面对我提出的举证事实,原告及其辩护律师由开庭之初的“坐如钟”早已变成了“坐如弓”,原告方不得不当庭撤诉。此时我才发现衣服早已被汗水浸透。
第一次的被告之旅以胜利告结。在离开法庭返回单位的途中,兴奋之余也有了一些感触:对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而言,刻苦学法、严格用法、规范执法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是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的关键因素;而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全民普法的意义就显得更加重要,全民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遵法守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才能更有力地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
通过一场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让人们真正懂得守法成本低、违法成本高的道理,知法、学法、用法才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利剑,才是这场诉讼案件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