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 鄢祖海 武汉报道 湖北省首个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人大批准,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即将实施的《条例》,武汉市将对5类湿地破坏行为予以严惩。这5类湿地破坏行为包括:以挖塘、填埋等方式破坏湿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设施;捡拾收售鸟蛋;使用损害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或者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方式进行植物采集活动;非法引入外来物种、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
武汉市将保护区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负责保护区建立的评审和保护区生态功能的评价,并对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在保护区内设置监测、引灌、消防、水禽食物供给、公共环境卫生等维护生态环境的基础设施。
根据《条例》规定,在具有代表性的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高度聚集、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区。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除原有居民外,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