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中关于法治监管的提案不断涌现,改变行政问责方式、为强制执行立法、司法监督的法律保障等成为关注的焦点。 山东省近日在办理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件中,引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拘留和《刑法》中的有期徒刑作为处罚手段,着实让人眼前一亮。 山东省的做法,是继《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之后,依据法律、法规,量体裁衣做出的细化,摆脱了环境处罚以罚款为主的局限,增加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让人耳目一新,顿生期待之心。 从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到今年《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修订,在不断磨合的过程中,引入治安处罚方式,环境处罚这只颠簸中的小舟学会了巧借东风,扬帆前行。 200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环境违法可处行政拘留的规定有4条,但不够细化,且在环境法中还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因此,环境处罚对这4条的运用很少。 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治安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的《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在环境处罚中首次明确适用行政拘留。这些衔接,为环境处罚打开了新的视野。 在近日修订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行政拘留也成为环境处罚的重要形式。 从国家到地方,行政拘留这一手段在环境处罚中的不断深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行政拘留的威慑力,在于对责任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企业不怕罚款,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企业只是“九牛一毛”;但责任人对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手段却不敢小觑,对于一些企业领导人来说,更是如此。 梳理环境处罚与治安处罚甚至《刑法》的对接,我们发现,环境处罚正在寻求新的突破。从处罚企业扩展到处罚当事人,从罚款到拘留甚至有期徒刑,双罚制的完善,对环境执法来说, 这是一种质的飞跃。相信这些飞跃必将为求解环境执法难题提供新的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