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法律要为减排提供保障
代表委员为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建言献策
发表时间:2010-03-09   来源:   作者:文雯
  中国环境报记者 文雯
  在“两会”上,节能减排成为代表、委员发言的热点之一。如果不转变发展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也承受不起,坚持节能减排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而有力的法律手段无疑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保障。对此,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也纷纷发出自己的声音,对节能减排、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献言献策。
  关键词:跨区域河湖减排
  应制定特别法规确保减排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张寿全说,国家应该在系统研究、综合规划的基础上,对于跨区域的河湖,根据其不同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流域和湖泊的水污染防治特别法规、条例和标准,通过法规和政策减少污染排放。
  张寿全认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水体的污染程度和主要污染物也不尽相同,水环境容量也有很大差异。《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水源遭受污染的标准、处罚、污染物的界定不能让全国所有河流湖泊免受污染。如海河流域的水环境容量就远远小于南方河湖,西湖可以通过调水来稀释污染水体,海河流域几乎没有这个条件。
  “水的最大特性是流动性,水污染防治必须树立流域综合治理的理念。”张寿全建议说,“政府应该在系统研究、综合规划的基础上,对跨行政区的河流、湖泊根据其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流域和湖泊的水污染防治的特别法规、条例和标准,通过法规和政策减少污染排放。”
  同时,张寿全强调,要加大水资源保护执法力度,杜绝环境保护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的执法,才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关键词:废弃资源
  处理需要规范

  从去年到今年,有几个词语一直受到社会的强烈关注:垃圾焚烧、二恶英、致癌。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环保局副局长潘碧灵表示,城市生活垃圾的焚烧亟待规范,“当前垃圾焚烧行业‘不规范’的现状令人触目惊心,建设符合标准的垃圾焚烧厂,科学有效地监督其运行与管理,监控其二次污染物排放,并建立有公众参与的长效监督机制,这是摆在各个城市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潘碧灵提出了垃圾分类必须到位、政府必须加大投入、相关环节公开透明、监管措施必须得力等建议。潘碧灵同时表示,配套措施必须完善,要健全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补偿机制,从经济利益、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利害关系人合理的补偿和平衡。
  “仅限于学理和技术的层面抽象地讨论垃圾焚烧发电的是是非非,不是当务之急。当前我们最应该做的,就是把垃圾焚烧规范好,真正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潘碧灵说。
  来自环卫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关阔山表示,垃圾焚烧应推广,垃圾处理价格应提高。
  关阔山透露,今年5月北京市垃圾处理每吨价格有可能由205元/吨提高至300元/吨,北京市人大已经将垃圾焚烧列入立法程序。
  关阔山认为,治理垃圾围城问题需要从3方面下手,首先应推广分类减量。其次应进一步严格推广垃圾处理企业考核制度。最后,还需要运用经济的杠杆,加大焚烧后垃圾的利用率,提高企业收益。
  对于可再生资源,致公党中央认为,目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法制化、标准化程度低。由于我国对能源活动实施的是一种分散的多部门管理模式,造成了能源方面法律、法规的不一致性,资源重叠和冲突严重。特别是在再生资源方面,尚未出台国家法规、行业标准或技术标准。
  致公党中央建议,加快出台或制定市场规则、政策法规,健全组织、协调、监管、规划和服务等功能,努力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尽快走向法制轨道。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落实减免税费政策。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并在资金、用地上给予支持。
  关键词:生态旅游
  立法和规划不能少

  当前,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值得重视的是,在一些地方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重经济轻生态”、“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
  为此,九三学社中央认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应吸取第二产业发展“先污染再治理”、“先建设再规范”、“先损害再补偿”的教训,将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产业发展的立足点,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积极推进传统旅游升级转型。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地方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要制定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和统一规范的生态旅游标准体系。我国应该要健全生态旅游的法律、法规,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加入生态旅游的相关内容,修改与生态旅游不相适应的条款。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李金早认为,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必须注重环保。
  李金早表示,目前,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建设方案正在积极规划和制定中。在谈及大规模旅游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如何协调发展时,李金早指出,桂林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反对各种破坏风景名胜的行为。李金早强调,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关键词:经济杠杠
  实施生态补偿解决环保与经济矛盾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将进一步加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将日益突出。
  青海三江源地区有着独特的生态环境、人文背景以及薄弱的经济基础,作为生态环境提供者将面临“饿着肚子呼吸新鲜空气”的局面。
  全国政协委员马志伟认为,要加快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青藏高原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马志伟认为,目前尚缺乏生态转移支付制度。
  马志伟认为,加快研究和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已刻不容缓。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由生态服务的受益区政府向生态服务的提供区政府支付一定的资金,使提供的生态服务成本与效益基本对等,从而激励其提高生态产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水平。
  致公党中央也表示,应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保障流域生态安全。跨流域调配水资源,水调入地地方政府应按符合水环境质量要求的调水量向水调出地共同的上级政府缴纳生态保护补偿金,专项用于调出地及上游地区流域生态保护和建设。
  致公党中央还指出,流域内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河段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出境水水环境质量状况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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