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王学鹏 通讯员 江峰 临沂报道 山东省临沂市近日制定了《临沂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严厉查办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办法》指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超出管理权限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向有处理权的主管部门移送处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对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依法向环保部门移送处理。 《办法》要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同级联系、个案移送、合理依法”的原则进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不予立案的依据和理由,自收到案件起7日内送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明确,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管辖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10日内应当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