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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全过程执法?
发表时间:2010-04-16   来源:   作者:陈群伟
  环境末端执法存在着消极被动、行政效能低、行政成本高、环境危害大等诸多弊端,也与我国“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政策不相适应。从末端执法向全过程执法转变是新形势下实现环境执法“四个转变”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实施环境全过程执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3个周期入手。
  一是企业的生命周期。即要对一个排污企业在建设前、建设中、投运后及停产关闭后等4个阶段实施全过程执法监管。
  在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核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环境排放控制标准,是否属于“两高一资”行业,是否符合总量减排要求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牢“入门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督促其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试生产报告制度和环保竣工验收制度,加大对“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把牢环保竣工验收关,除了污染物末端治理设施外,还要重视做好环境突发事件防范、清污分流管线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环保部门要注重上述3个环节的相互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档。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要严格纳入执法监管范围,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举报专查、联合执法、错时执法等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行动,对环境监管对象真正构建起时间和空间上的执法监管网络;项目停产关闭后,要着重对残余的物料,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同时,应对化工、电镀等重污染企业关停后的土壤残留等污染问题进行污染调查、环境评价和生态修复。
  在这个周期中,要特别注重将执法重心前移,从“末端执法”向“前期预防”延伸,做好项目建设前和建设中的执法监管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产品的生产周期。包括从原辅材料、资源消耗、生产工艺、产污环节到产品、副产品和末端排污等生产过程和物质流的执法监管。
  注重从生产源头“顺藤摸瓜”,可以使环境执法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在这个周期中,一要注重物料平衡,包扩物料质量的平衡和物料种类(物质元素等)的平衡,如水量的平衡,一般来说,取用水量应与排放污水量、蒸发量及产品自身含水量等相平衡。借助后者可以查清排放污染因子的种类等情况;二要掌握某类产品单位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水、汽、煤、电等)的基本参数情况,实际监察时,可根据其产品产量反推其消耗能源和资源的数量,借以核查其实际消耗量。若实际消耗量与理论值存在明显不符的情况,则说明存在环境违法的嫌疑。
  采用这种生产周期的全过程、探究性的执法监察,往往能够发现隐藏性、潜在性的问题,增强环境执法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三是环境事件的发展周期。这里的环境事件包括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突发环境事件等,对于一个具体的环境事件来说,就是要对事前、事中、事后实施全过程执法监管,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督察。
  环境执法的本意是要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实践证明,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是未发和初发状态,因此,事前预防显得尤为重要,环保部门要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等环境管理手段,积极预防环境事件的发生。
  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还应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在严格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做好热情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环境执法人员的政策、专业等优势帮助违法对象认识问题、积极整改,并做好后督察工作,直至其彻底完成整改或治理,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闭环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脱节和漏洞。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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