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访听证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环境信访件过程中,在做出影响信访人和被反映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听证会参加者的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并据此做出决定的一种制度。 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环境信访问题,环保部门实行环境信访听证会制度,是对传统环境信访制度的一大制度创新,也是一种具有开拓性的举措。通过搭建平等对话、多方参与的平台,信访人和被信访人可以公开、公平地对话,充分地说理,把观点亮在桌面,把问题解决在明处。 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公民由于缺乏知情权与说理机会,引发多头或者重复信访,从而造成公民诉求和行政成本的浪费等问题。因此,正确界定听证范围、切实体现公平公正原则、避免程序和内容违法等尤为必要,以确保这一制度正当行使,进而化解环境信访难题。 信访听证在何背景下产生? 环境信访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是环境信访工作长期处于“末端治理”状态而造成的。尽管各级环保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化解环境信访问题,但由于受城市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不到位、环境执法部门职权交叉、环境信访调处透明度不高,以及环保部门能力建设投入不足等诸多因素制约,导致环境信访居高不下。 2005年5月1日施行的《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因此,解决环境信访问题有了一条新路,环境信访听证应运而生,浙江、江苏、青海等地先后走上了探索和实践之路,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实施信访听证有哪些优势? 各地实施环境信访听证的实践表明,它在提高重点、疑难环境信访调处效率、规范环境信访调处行为、保障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等环境权益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 一、它符合当前环境信访工作发展的需要。环境信访听证会的采用,提供了一条让公众直接参与环境信访问题调处的途径,尊重了信访人的知情权和发言权,拉近了群众与政府部门的距离。 二、它提高了解决环境信访问题的调处效率。“隔墙办案”、“捂盖子”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重大、复杂、疑难环境信访问题的形成。听证则使信访调处进一步公正、透明。 三、它是实现信访调处公正、公平的重要举措。信访听证通过严谨的程序和公正的裁决来处理问题,使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得到尊重。同时,有利于推进信访调处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促进信访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信访听证范围如何界定? 举行环境信访听证,需要做很多准备工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某种程度上必然要增加行政成本。出于对节约行政成本和提高效率的要求,听证会只能适用于那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环保信访案例,而一般性的投诉案件是没有必要采用的。 《信访条例》对可以举行听证的“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明确界定,包括:(一)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的环境信访案件,信访人要求举行信访听证的或者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二)信访人、被处理人对有关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信访听证的;(三)重复上访、多次无理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四)其他需要通过信访听证来解决的。 信访听证应遵循什么原则? 目前,普遍认为环境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是重证据、讲事实原则;三是合理、合法原则;四是尊重双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身财产权利、合法权益原则;五是双向规范原则。 对于这些原则的贯彻和遵守,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环节,以真正实现环境信访听证制度的精神与理念。一是依法行使事前告知制度;二是要确保各方平等参与;三是听证过程和结果应予公开;四是听证信访案卷也应予以公开。 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环境信访权是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公民的环境信访,有关机关应依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及时恰当地处理好人民群众信访提出的问题,满足信访公民的正当环境权益要求。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要求公民履行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义务,否则就是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公民的环境信访权。 作为一种全新的信访调处机制,环境信访听证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各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解决重大、复杂和疑难环境信访案件的手段,并日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功能。笔者认为,应对它进行探索和实践,为政所用、为事所用、为民所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平湖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