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淘汰PFOS 需要尽快行动
发表时间:2010-08-31   来源:   作者:马天杰

    8月26日,《斯德哥尔摩公约》一份关于将PFOS等9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加入全球受控行列的修正案正式生效,这意味着PFOS的使用和排放将和更臭名昭著的DDT和二恶英一起从此受到世界各国的限制。


  PFOS之所以面临全球限制,与其有毒有害特性密切相关:它在环境中极难降解,且有能力飘洋过海进行远距离迁徙;极易积累在生物的肝脏、肾脏、睾丸以及大脑中,并引发一系列负面影响。


  因其防油防水的特性,PFOS被广泛使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产品中,包括地毯、服装、皮革、纸张的涂层,甚至微波炉爆米花包装袋。不知不觉之间,它通过食物链、饮水、灰尘等等途径进入我们的身体,成为潜藏在其中的“隐形杀手”。


  一些发达国家对于PFOS的限制和淘汰早在《斯德哥尔摩公约》之前就已经开始,然而,在其他国家已濒临“寿终正寝”的PFOS在中国依然“健在”。


  我国对于类似PFOS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管理很大程度上还处于起步阶段,这是因为长久以来,我国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等“隐形杀手”的关注不足。


  有专家尖锐地指出,中国绝大部分行业尚不知道PFOS替代技术或尚未开始考虑替代淘汰,中国技术水平相比发达国家至少相差10年。这种管理能力的欠缺是有代价的:除了疲于应付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有毒有害物质限制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中国公众的健康与生态环境也在为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埋单。


  因此,《斯德哥尔摩公约》修正案的生效应该被作为强化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的契机。公约框架下的资金技术支持应该很好地“为我所用”。而在履约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对于建立适用于本国的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也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事实上,我国对于PFOS等9种新增污染物的控制已是“箭在弦上”,但我们着眼点应该更远。我国应尽快发展起适用于本国的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这就要求管理部门主动对我国现有的大量化学物质进行筛查,识别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摸清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和排放情况的前提下,对高风险物质采取优先的管理措施,依照相应的时间表逐步限制、减少乃至消除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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