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个别条款进行解释的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在选择解毒工艺路线时,应保证所添加的物质在铬渣处理、最终处置和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处理过程污染物排放、最终处置产物和综合利用产品符合HJ/T301-2007中规定的相关污染控制要求。
二、铬渣经过处理后,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299-2007)制备的浸出液中各危害成分浓度均低于HJ/T301-2007中表3规定的限值时,可以直接作为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使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7〕214号200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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