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排入水体的企业废水如何征收排污费的有关法律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对工业企业污水排向农田、用于林地灌溉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判断其是否超标,并相应征收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 B 5084-92)的规定,用于农田灌溉的污水必须是经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必须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标准,不允许未经处理直接向农田、林地等排放污水。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7〕141号200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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