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执法”是近几年来不少地方环保部门致力探索的一种执法模式。在环境执法实践中,“人性化执法”对于促进新时期环境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人性化执法”在有些问题上是否适用、是否带着负面性,笔者认为,这些都值得商榷。
首先,从现行环境法律的内涵层面上讲,使用纯粹意义上的“人性化”来要求环境执法不利用于环境执法的正常开展。环境执法是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授之以职权的活动,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象征与体现。从法律层面上讲,环境执法活动具有职权性、强制性和约束力特征,在实际操作和执行的过程中,讲求“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规范、文明”,但这并不是说其中融入了“人性化”色彩,而是对执法机构和具体执法人的规范与要求。用“人性化”来要求环境执法,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其次,简单地要求环境执法“人性化”本身曲解了法的定义,背离了法的精神。执法活动中推行的任何一种模式,都应具有法律依据,而且应局限适用于法律、法规所界定的范围。一些地方为了追求“人性化执法”的效果,动辄借“人性化”之名变换执法手段,缩减处罚尺度,有些执法者以“人性化”执法为名,擅用自由裁量权。环境法律、法规设项罚款,目的在于通过经济处罚,使违法者付出代价的同时受到教育,能够自觉履行法律框架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有效地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反之,一味地追求“人性化”,实际上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有法不依的现象,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再次,行政执法部门之所以乐于“人性化执法”,其中也凸现了现行法律上的空白与缺失。既然“人性化执法”有悖于法律的精神,那么在执法活动中又为何得以践行呢?答案自然是现行法律、法规尚缺失“人性化”要素,需要立法者与时俱进,予以注意并加以修订。新加坡法律的严厉性是众所周知的,就连随地吐痰这一不良现象都会受到重罚,严管之下焕发了文明和谐,严管使“人性化”更上层次,并且得到了升华。由此可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功能,应是依法行使权力的执法者优先考虑的,否则,难免会出现以“人性化”弱化法制化的负面效应。
在环境执法实践中,“人性化”执法一旦变了味,就容易给那些善于投机取巧的环境违法者以可趁之机,甚至给执法队伍中的极少数人提供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笔者认为,应对“人性化”执法的负面影响有所警惕。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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