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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投资减免税有利于矿业良性发展
来源: 作者:魏敬淼 刘凡 日期:2007-11-20


  
  随着今年3月16日《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我国的税制改革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对矿产资源行业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历了从统一到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这种差别主要表现为对不同的行业(如能源、服务、金融行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区分)和不同的地区(如一般地区、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的划分)实行不同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我国一直实行“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对矿产资源行业的特殊性考虑不足,将矿产资源行业与第二产业一般行业同等对待,加大了矿产资源行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集中体现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通过优惠税率、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扣抵免等一系列方法得到了具体体现。
  一、税率的变化对矿产资源行业的影响
  对于矿产资源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降低8%,其负担的税费将有所减轻。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适用还可能对我国目前小矿的困境找到另一种出路。我国矿产资源分布较零散,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矿产资源行业形成小矿多、大矿少的经济结构。目前小矿对矿产资源进行破坏性的开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整个矿产资源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究其原因,除了矿业权出让政策不稳定导致小矿主拼命抓紧时间以尽快获利外,最主要还是矿产资源行业投入大,收益慢,并且随着时间的增加,矿山(矿井)经济效益逐渐递减,但是基建投资还必须持续,这就导致矿产资源行业成本过大,需要相应的扶持。
  二、对购置环保等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在21世纪的今天,保护环境、节约用水已经成了各行各业都应当追求的目标,矿产资源行业作为一个容易造成污染、浪费的行业,达到这个目标的意义尤为重大。
  目前我国因矿产资源开采导致的环境问题比较多,如采矿活动破坏了大量耕地和建设用地,采矿诱发地质灾害,使矿区水均衡遭受破坏,产生各种水环境问题,还有开采中废气、粉尘、废渣排放,产生大气污染和酸雨等。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因采煤造成18个县26万人吃水困难,30万亩水田变成旱地,全省井泉减少3000多处。另据不完全统计,因废渣、尾矿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有色金属矿山达30多座。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形势,运用税收调整的手段,适时鼓励矿产资源企业自觉达到环保目标,无论对我国矿产资源行业还是环境保护来说,都具有巨大的意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还有利于推动矿山和矿业城市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三、对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收入可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税款。这一条款对鼓励矿产资源企业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降低能源消耗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我国在矿产资源开采环节,矿山企业“小、散、乱”,矿产资源回收率较低;在冶炼加工环节,生产装备和工艺落后,企业规模不经济,能源资源消耗高;在消费使用环节,用能产品单耗高。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分别为30%和35%左右,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大中型矿山中,几乎没有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占43%。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强度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的浪费将会给国家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将成为矿产资源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对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的税收优惠进行专门规定,对解决矿产资源企业的开采浪费问题将大有裨益。
  《企业所得税》的出台,无疑为解决我国矿产资源行业的困境提供了一条新的道路。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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