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主办 
 
部门设置
记者名单
广告服务
订    阅
关于我们
 
 
 
| 首     |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 新闻专题 | 图片新闻 | 历史新闻 | 采编博客 | 一版要闻 |
| 综合新闻 |      |      | 企业公民 |      | 城     | 科    技 | 人     | 环保产业 |
| 地方新闻 |      |      | 基层新闻 |      | 教     | 对    话 | 生     | 媒体视角 |
   
新闻快递>>
未通过环评不得审批核准   61项先进技术服务北京奥运   如何应对后京都时代的环境挑战?   汽车消费税新政 影响汽车节能减排几何?   武汉城市圈欲建生态城市圈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李显冬提出 
“住改商”应以团体本位为核心
来源: 作者:本报记者 闫海超 实习生 曹丽丽 日期:2007-07-03


  民宅商用也就是“住改商”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近年来,由“住改商”引发的环境相邻矛盾也日益增多。今年10月1日《物权法》即将施行,它将对解决“住改商”带来的环境相邻关系带来怎样的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李显冬。
  李显冬认为,“住改商”问题的关键还是权利本位或团体本位、社会本位的问题。《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找到了一个权利行使的协调点,就是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以团体本位为核心来解决这一问题。
  针对《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李显冬认为,这条规定适用于建筑物的用途为住宅的情况时,并没有禁止业主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是暗含了一层意思,只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允许,或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宅还是可以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李显冬认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首先,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故可以看出,《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凡住宅就一定不能用作经营性用房。而其第二层含义则是,业主如要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除了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外,还应当经由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这完全体现了民法上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原来是居民用房,业主想改为商业用房,此时不仅是业主自身的问题,还涉及到多元主体,即相邻的其他业主,还有物业管理,所以法律必须要予以规范。
  李显冬指出,民法经历了一个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团体本位、社会本位”发展的历程。传统民法强调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对社会承担的责任,这是义务本位。而在商品经济下,更多的是强调权利本位。如买了这套房子,就拥有了所有权,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是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把居民住房改为经营用房,无疑就可能会影响到四邻的利益,这时候就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因此,
  法律和很多地方法规都规定“住改商”一定要经过批准或相关行政许可。
  他介绍说,民法逐渐向前发展,现在就到了“团体本位”和“社会本位”阶段,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大家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要取得一定利益,就要付出一定代价。现在我们讲求团体本位,就小区而言,只有小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才是正当的,而一般意义上说,法律、法规、小区的管理规约是基于小区最大多数居民的最大利益来形成的。所以即使是普通的住宅用房,也存在相邻关系问题,不能发出噪声,不能影响他人的生活,这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谈到利害关系业主范围的界定时,李显冬说,传统观念认为,利害关系是指东南西北四至,但现在随着建地使用权的发展,民法学界提出了地上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的概念,现在利害关系的范围已经更宽泛了,还包括楼上和楼下应是“六至”了。
  这条规定实施起来会遇到那些问题呢?李显冬说,以前没有这条规定,别人买了房子用来经商,周围居民有意见也没办法。而现在《物权法》已经规定了,要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事实上,有些业主可能和开发商说好了,允许其开店才买的这套房子,他与开发商的关系与他和其他业主的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属于合同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后者是一种相邻关系,由法律明确规定,遵循法定原则。原来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开发商同意作为经营性用房,现在邻居不同意,这就会引起纠纷。但任何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比如产生噪声一方通过换上噪声小的设备或帮受害一方安装双层玻璃来降噪,还是可以按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来解决。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环境报”或“中国环境”等字样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环境报所有,不得转载(摘编),本报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2.本网转载的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请发表您的看法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发言最多为1000字。
  最新的三条评论:(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更多评论
 
  环境热点
 
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
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第一次部务会议
辽宁挥戈跃马加速辽河治理
重任如泰山 攻坚志不移
出境水质超标上游补偿下游
 
 
  网站公告
 
全国环保知识竞赛获奖者揭晓
“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全国环保知识竞赛
中国环境报社诚聘
“富士施乐杯”第三届全国中小学生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征文大赛获奖名单
 
  新闻专题
污染源普查专题报道
《全国污染减排工作巡礼》系列专版
攻坚流域治理 恢复河湖生机
开展后督察 增强执行力
有事说事
 
  举报与查处――落实领导批示
 
拟建项目选址引发群众质疑
落实环保措施方可试生产
企业污染扰民搬迁解纠纷
保护区不能成为候鸟陷井
 
  部门设置
  记者名单
  中国环境历史数据库

按全文 按作者  


  记者博客

思水清田――中国环境报社理论评论部博客

中国环境报事件版博客

  问卷调查
今日调查
灾区急需水处理、垃圾处置设
备、设施,你准备通过什么方
式帮助解决?
参与有组织的设备建设募捐活动
自己组织单项募捐活动
直接捐建设备、设施
官方红十字会基金会


 
版权所有:中国环境报社 Copyright @ 2000-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 联系电话:010-67102729 13811346342 邮 编:100062 电 挂:5132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E-mail:chinaenvironmentnews@yahoo.com.cn(业务信箱)
中国环境报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85 邮发代码:(1-59)
京ICP备050 67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