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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评应先于和优于项目环评 
环境法专家王灿发呼吁对规划变更应加强公众监督
来源: 作者:本报记者 张俊 日期:2007-06-12


  
  
  国家环保总局建议北京市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进一步论证前应予缓建,以及将对厦门市全区域进行规划环评的消息,使规划环评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规划环评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等问题成为焦点。就相关问题,本报记者对环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进行了专访。
  王灿发说,从规划上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该是最为经济并且有效的办法。一个项目如果建错了地方,往往花很多的钱治理污染也解决不了问题,最终得付出更大的代价来进行搬迁。所以,规划部门负有很大的责任,规划本来应该是一道有力的防线,不能因为规划部门的批准造成规划布局上的困境。
  王灿发认为,《城市规划法》中在环境方面就存在缺陷。一是《城市规划法》中虽然涉及到环境问题,但对环境因素并没有进行充分考虑;二是《城市规划法》中缺乏公众参与的内容。当规划部门审批建设规划许可证时,涉及到与此建设项目相关的公众的利益,却没有规定公众参与的程序。此外,目前,我国规划的信息也很不透明,对城市规划中哪个地方可以建什么、不能建什么,普通公众并不了解,从而使公众无法参与,无法监督。
  王灿发谈到,他参观过纽约市的城市规划,这一规划向所有人公开。整个纽约的城市模型被划分成一个个的小格子,每个格子代表一个区域,哪里要建居民区,哪里是工厂,哪里是公园,一目了然。而我国一个普通居民要查城市规划却往往会碰到困难,如果不知情又何谈对规划审批的监督呢?所以,规划信息应该公开化。
  王灿发说,规划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来做的,如果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做规划环评或者不认真做规划环评又该怎么办?法律没有规定有力的处罚或处分措施。建议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将所有违反规划、不做或不认真做规划环评的行为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举行听证会、发放调查问卷、提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等都是公众监督的好形式。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划环评存在的问题,王灿发说,因为《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规划环评的对象及范围、规划环评的责任人和评价单位、规划环评的审查、违反战略环评的责任追究等规定得很不具体,所以在实施中遇到了许多问题。
  他进一步说明时指出,我国的规划环评只是对某些规划的环评,不是对所有规划进行环评,所以适用范围比较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有些规划只要求在规划中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而不必编制专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只是特定的专项规划,这是不够的。其次,法律对怎么做规划环评在程序上规定得不够细致。对是不是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做,由谁对规划环评进行审查,专家审查没有通过怎么办,报批没有通过怎么办,是不是所有的规划环评都要征求公众的意见,怎么召开有公众参与的听证会、论证会等,都没有具体规定。此外,规划环评的主体通常都是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权力机关,因此,对违反战略环评规定者追究法律责任也是一大难点。
  如果一个具体项目通过了环评审批,但规划环评没有做,或者具体项目违反了规划环评的要求,应该怎么办?王灿发说,由于规划环评立法较晚,许多应当做环评的规划都没有做。由于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我们不能说哪个规划违法了。在这种情况下,要防止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只能通过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来说,只要单个项目的环评能够完全按照评价规范去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不利环境影响。因为项目周围的环境状况和合理选址本身就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规划环评对一个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择和选址已经有了具体建议,而单个项目的建设违反了规划环评的要求,也就是违反了相应的规划,那就属于违法建设,就应当按照违法建设进行处理。规划环评应该先于项目环评和优于项目环评,违反规划的项目不应该通过项目环评。
  对于有些城市经常变更规划的问题,王灿发说,应完善《城市规划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与细化规划变更程序,甚至可以规定违反程序报批、审批的规划一律无效。与此同时,还应该用法律责任限制乱批建设项目和违反规划的行为,强调公众监督。
  谈及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对厦门市全区域进行规划环评事件可能带来的影响时,王灿发说,瑞典就是通过一起重大污染事件的曝光引发公众参与,最终在瑞典的《刑法》中增加了环境犯罪。所以,以大的环境事件为契机,通过媒体的充分报道和呼吁,引发公众的监督与参与,最终不但有可能使问题得以解决,而且还可能促进环境法律的完善,甚至可能成为国家环境状况改善的一个转折点。
  王灿发教授呼吁,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全面公开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信息,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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