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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监控中心在总量减排中的作用
来源: 作者:魏山峰 日期:2008-02-01


  近期国务院批转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对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是基础,要求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这是做好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作用,建设环境监控中心至关重要。
  目前各级环保部门都在建设环境监控中心,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对加强环境监管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环境监督靠监测,环境执法靠监察,监控中心可以改变环境监督和执法的方式,提高环境监督和执法的科学性,克服环保监测和监察人员不足的困难。
  环境监控中心的主要功能如下。
  功能之一——24小时值班。主要包括环保12369电话值班,监视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现场视频信号巡视等。
  功能之二——预警。根据值班电话、自动监测数据和现场视频信号等发现环境异常情况,及时向环境管理部门报告。
  功能之三——审核与判别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通过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的日常管理,环境监测部门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的数据进行手工比对,根据监测和环保部门的定期考核情况,审核与判别自动监测数据的时效性和逻辑性,确定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环境监控中心按其功能划分,属于环境技术支撑范畴,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是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数据和信息的单位。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环境监察通过执法为环境管理工作;环境监测通过出具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和污染源达标率及污染物排放量为环境管理工作。环境管理部门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监察执法,开展环境质量评价、环保工作考核、环保治理工作评定、环保处罚、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算、总量减排、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等环境管理工作。
  在“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保工作的首要任务,环保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总量减排而进行。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就必须为总量减排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污染源普遍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后,如何发挥自动监测设备的作用,体现“管理减排”的作用,环境监控中心的职能确定和管理方式关乎全局。
  为了发挥环境监控中心在总量减排中的作用,特别是如何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现归结如下。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
  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作用提供了依据。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第十条“排污者使用
  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国务院(国发〔2007〕36号)批转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中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规定: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监测工作可以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8号)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范围,即不仅可作总量核定的依据,也可作为现场执法等的依据。
  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必须满足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监控设备必须为“国家规定强制检定”并“依法定期进行校验”的要求。环保总局制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同时规定,环境监测部门要“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
  审核与判别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工作,涉及自动监测仪器的选用、系统的安装、数据传输、日常维护、定期校核和相关数据的逻辑性判断等。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负责,地方财政可以适当补助,验收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日常运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营。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国家、省、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
  对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验收到日常运行、数据传输等,国家环保总局已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和技术规范体系,可以充分保证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必须是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仪器检测部门通过环境监测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自动监测设备环境监测适用性检测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由《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BC6—2001)、《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1—2003)、《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4—2003)等技术规范规定。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日常运行及定期校验(手工比对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与判别的技术要求由《水污染
  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 J /T35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已通过专家评审)等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的技术规定包括:《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规定了自动监测设备到监控中心的数据传输标准。《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主要规定了各级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标准。
  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环保各部门在自动监控设施日常运行管理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源排放量
  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中规定,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可以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实时传输数据的,环保部门据此数据对污染源排放量进行核定。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技术规范的规定,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各监测时段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废水或废气排放量相乘获得各监测时段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再将各时段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累加,来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对由于设备故障维修、未达质控要求等原因导致的缺失数据进行修约,缺失时段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用缺失时段前的有效自动监测结果补充,也可用缺失时段内的手工监测结果补充,最终形成完整的污染源排放有效监测数据,满足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
  总之,环保部门已建立了完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和技术规范体系,应高度重视,深刻理解。在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时应严格执行规定和有效实施。只要环境监控中心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对污染源监控系统的监督,保证自动监测设施规范化运行,就可以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为污染源监管、总量减排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作者系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
  要点提示
  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作用提供了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已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和技术规范体系,保证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实时传输数据的,环保部门据此数据对污染源排放量进行核定。
  编辑心得
  建设环境监控中心对加强环境监管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各地要加快环境监控中心建设,尽快对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运行在线监测装置,实现节能减排重点企业、重点污染源和工业园区与监控平台联网,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验收要求,以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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