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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推动又好又快发展(下)
来源: 作者:王金南 日期:2008-01-15


  关于绿色信贷政策
  绿色信贷与绿色资本市场的关系
  绿色信贷政策是绿色资本市场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资本市场是指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之一,投融资活动中自始至终体现环境保护要求,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的一种资本市场,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股票市场、绿色债券市场等。具体而言,是指金融机构无论是面向企业、团体的借贷行为还是融资行为,都要注重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对资源的节约使用,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促进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绿色资本市场的手段主要有绿色信贷、绿色风险投资、生态投资基金、环境金融工具、环境保险、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与信息披露等。
  1992年,联合国环境署正式推出了《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100多个机构和团体在声明上签字。1995年联合国环境署又推出了《保险业环境举措》。在相关国际条约不断制定的同时,世界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金融支持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制定相关的国内法律进行金融绿色改革。例如,OECD与荷兰政府合作,已成功地开发出专门用于环境融资战略制定的决策支持工具(FEASIBLEModel),以帮助那些新独立的欧盟成员国建立融资框架;澳大利亚参议院于2001年8月通过了《金融服务改革法案》的修正案,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向国家公开披露有关环境保护因素在选择、保留或实现投资中被考虑的程度和范围的报告。在保险领域,各国陆续制定有利于环境保险实施的相关法律,如哈萨克斯坦的《义务生态保险法》、俄罗斯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实行强制性国家生态保险等。
  企业绿色信贷和绿色融资
  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家环境监管部门、央行、银行业监管部门首次联合出手,为落实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推进节能减排、防范信贷风险出台的重要文件。
  “意见”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环保和金融部门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强化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促进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辽宁清洁生产信贷试点。前不久,在沈阳召开的中国(辽宁)绿色信贷会议上,欧盟和辽宁省政府共同出资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绿色信贷工具——辽宁省清洁生产周转金,通过向辽宁省境内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清洁生产审核产生的中高费方案。凡被列为辽宁省重点污染企业、并在近3年内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罚款,且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国有和私营企业,在实施清洁生产项目中高费方案时,均可申请这一“绿色信贷”。而且,首批1亿元贷款已成功发放。首批获得这笔贷款的辽宁企业分别是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鞍钢集团新钢铁公司的7个清洁生产项目,这些项目竣工后将会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关于证券市场绿色化政策
  证券市场绿色化的主要作用
  证券市场绿色化,是指环境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实施环保审查、对已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绩效评估并向投资者披露企业环境绩效内容,加强上市公司环境管理,引导投资者投向“绿色企业”的一系列行为和手段的总称,它也是帮助管理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企业的环境绩效进行决策的过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上市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缺乏严格的评估,因此需要对上市企业进行严格的环境监管。
  一般而言,企业融资的途径主要分为两类: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从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出发,对于高耗能、重污染企业的资金限制,可以从限制其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个途径入手。对于间接融资渠道,主要的政策思路是鼓励并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政策手段,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目前,这项政策已经出台。与间接融资渠道相比,直接融资渠道更是环境经济政策可以大力发挥效应的领域。因为企业要从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无论发行股票还是债券,在发行资格和发行规模方面,都要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约束。与直接“关停并转”和“区域限批”等行政手段相比,绿色证券市场能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加强资源节约、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有效限制高耗能、重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因此,构建绿色证券市场可能是当前全国环保工作的一个突破口,是一个可以直接遏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资金扩张冲动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手段。
  2005年~2007年间,国家环保总局刮起的3次“环保风暴”,对电力等高能耗及高污染的上市公司形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其中受影响的上市公司有华电国际、华能国际、国电电力及粤电力等,造成火电公司股价下跌。除了电力行业以外,石化、造纸、公路、医药等行业也受到一定影响。尤其是2007年初的“区域限批”政策,使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等四大电力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中,包括刚上市不久的大唐发电,华能国际、华电国际、国电电力等股价表现都弱于市场。因此,加强绿色证券市场研究与试点,在此基础上制定一套针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证券市场环保准入审核标准和环境绩效评估方法,从整体上构建一个包括以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绿色增发和配股制度以及环境绩效披露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绿色证券市场,从资金源头上遏制住这些企业的无序扩张,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证券市场绿色化的主要做法
  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已逐渐为资本市场从业者所认知,并引起其环保观的变革。部分国家推行相关法令,要求企业报告环境绩效及其他非金融性绩效,如挪威及瑞典政府立法规范其 企业环境年报信息。1993年,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S E C )要求上市公司从环境会计的角度对自身的环境表现进行实质性报告。
  在企业环境绩效评估方面,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尤
  其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这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考虑到各国、各地区采用环境绩效评估方法与程序的不一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WBCSD)都颁布了国际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前者为ISO14031标准,后者为以生态效益为核心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
  为指导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避免环境风险,国外一些证券分析机构逐渐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建立企业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上市公司进行环境绩效评估,并发布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
  在我国,国家环保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虽然没有建立完善的绿色证券市场政策,但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证监会先后开展了有关工作,并制定出台了相关法规。2001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2003年6月,又正式发布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目前,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证监会每年对上市公司进行环境审查,具有环境不良行为的公司被禁入资本市场,如2004年北京市政府将28家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中不能满足污染控制底线的公司禁止股市融资3年。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相关政策办法,使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企业上市环保准入审查工作并没有一套科学的标准和严格的程序,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同时,上市公司环境表现披露制度也亟待建立和出台。为了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环境管理力度,对上市公司环境管理进行严格把关,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上市公司环境审核标准、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和环境绩效披露制度是一项刻不容缓的议题。
  还要做哪些工作
  由于我国绿色证券市场相关研究和政策实施基础还较为薄弱,建立绿色证券市场必须坚持政策设计与实施相结合,理论研究与政策试点相结合,在对国际经验借鉴和国内政策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绿色证券市场政策分布实施,逐步到位,争取在以下6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是建立拟上市公司环境审核与监管标准。目的是为制定包括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初始准入限制、上市后再融资限制和惩罚性退市等内容在内的上市公司审核和监管制度奠定基础。审核与监管标准主要从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配套、稳定达标排放、环境事故发生和潜在环境风险等方面考虑。具体来说,就是对没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环境影响和事故风险大的企业,要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增发和配股”等环节进行严格限制,甚至考虑实施“一票否决制”截断其资金链条,而对有利于环保和产业结构绿色升级的企业的上市融资进行鼓励。
  二是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与方法。目的是为建立高耗能、高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奠定基础,通过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让广大股民和社会公众一起进行绿色监督。主要包括:明确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划分依据、明确指标设计的原则、界定指标选择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环境绩效评估的标准与等级划分、选择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的方法与程序等。
  三是编制并发布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借鉴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标(DJSG)和比利时Ethibel环境绩效指数的编制经验与方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不同的工业行业中,选择环境绩效表现较好的若干只股票,编制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并实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布,为投资者、管理者提供环境绩效的“大盘”信息和行业信息。主要包括:环境绩效指数编制方法、代表性股票的选择、环境绩效指数的比较分析、环境绩效指数的发布等。
  四是开发设计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设计为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数据的获得、管理及保证数据的可靠性、科学性提供辅助决策支持。主要工作包括:数据收集系统的开发(要考虑数据的获取途径,是依赖于现有的环境统计数据库,还是重新设计问卷进行调查);数据核对、更新、查询系统的建立;环境绩效评估过程与分级系统的开发;评估结果报表生成与公开系统的建立等。
  五是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江苏、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等企业环境绩效评估研究基础较好的省、市、自治区选择100家重污染、高耗能的上市公司或正准备上市的公司开展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提交政策建议。
  六是制定出台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政策。包括《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与方法》、《上市公司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上市公司绿色增发和配股实施意见》、《上市公司环境绩效披露制度》、《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的发布办法》等,并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该项经济政策。
  关于环境保险制度
  环境保险目前的发展情况
  环境保险是环境责任保险的简称,通常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按保险模式来看,环境责任保险主要分为以下3种:一是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二是法国的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模式;三是德国的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和担保相结合的制度。
  目前,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已获得很大发展,已经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除了在公众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略有涉及之外,整体上属于空白地带。辽宁、江苏等地方开展了一些局部性的试点。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完成了有关建立环境保险的调研工作。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正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推进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
  环境保险在实践中的作用
  一是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实际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二是减轻政府环境压力。在很多环境污染事件中,政府往往成为最终负责人的角色。发展环境责任保险通过风险分摊,也可以减轻政府的环境负担,使被破坏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及时得到重建和修复。
  三是转移企业污染风险。环境污染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的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四是有利于市场自身的完善。根据价值规律,资源的配置来源于企业对投
  资回报的理性预期。在市场化的竞争中,企业有选择进入和退出的自由,因此,这对于那些存在着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是极为不利的,这也是各国在存在高污染风险的行业实施法定责任险的原因所在。
  环境保险未来的发展趋势
  不管从国外和国内来看,环境保险都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如法国承保范围由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扩展到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如美国,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单约定之责任免除,依照美国的保险司法实务,适用从严解释的原则,故意行为是否成为责任免除的抗辩事由,实际上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有致人损害的意图或故意。对责任免除的严格解释,实际上也是在放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
  鉴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责任保险市场不够成熟,环境问题日渐严重和公共环境意识有待提高,所以我国的环境保险有以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趋势。对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行业,如化学品生产和运输可作为环境保险的优先承保对象。有关部门可能会选取在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频率高的、污染事故危害严重的西、东部城市作为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区域,在这些区域选择一些城市开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试点。
  目前,国际上一些保险公司对中国建立环境保险制度显示出极大的兴趣,希望能在这一领域与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合作,建立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在实践中采用环境保险的案例
  发达国家已有一些环境保险制度实践,如美国环境保险公司(1988)45州的环境保险。我国的环境保险最早是“公众责任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试办,到上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1991年大连最早开展此项业务,后来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继开展。具体到环境责任险,主要表现在海洋污染防治强制保险方面:《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实施油污损害的强制责任保险,作为缔约国,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另外,我国对于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已经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但总体来说,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开展仅限于少数几个城市,投保企业较少。
  关于绿色贸易政策
  国外绿色贸易的实施情况
  绿色贸易是指在贸易中预防和制止由于贸易活动而威胁人民的生存环境以及对人民的身体健康的损害,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贸易形式。广义上来说,绿色贸易分国内绿色贸易和国际绿色贸易。狭义上来说,绿色贸易就是指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的日益国际化,对于企业来说,贸易的国内和国际界限并不那么分明了。不管是国内贸易中的绿色政策限制(如绿色采购、绿色标志等)还是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对于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来说,作用殊途同归。
  国外绿色贸易手段主要有: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补贴等。西方发达国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绿色标志制度,又称生态标志。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只有达到发达国家有关产品的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或者得到“环境标志”、“生态标签”等才能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因而绿色标志又有“绿色通行证”之称。
  绿色贸易推动企业重视环保
  不管绿色贸易兴起的原因是人们对环境越来越高的要求还是由于各企业乃至各国家之间的竞争,但是它的快速发展和日益凸显确实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如果企业不能适应外在环境的变化,就将会丧失竞争力而衰退直至消亡。
  绿色贸易对我国企业的影响表现在:一是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使企业认识到实施企业绿色化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二是促进企业重视产品的绿色化,将环境成本内部化,推动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加快了向绿色化生产体系的转化;三是推动行业积极实施ISO14000和绿色环境标志认证,同时也促进了企业与国际接轨,提高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能力。
  加快环境经济政策试点的建议
  本着国际经验借鉴与国内研究相结合,近期可实施、中期需突破、远期要储备相结合,研究前瞻性与试点可操作性相结合等原则,建议加快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与试点。
  一是加快搭建协调统一的工作平台。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与实施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建议在组织形式上应搭建由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统一工作平台,这是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与试点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积极参与是制定和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行政保障。
  二是全面构建跨学科的研究队伍。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是跨学科、跨部门的综合政策科学研究。为此,建议组织以政策研究部门为主、大学研究机构为辅,同时充分吸收国际经验的研究队伍。同时设立技术顾问组,主要由有关部门政府官员以及环境政策专家组成。
  三是明确近期突破的重点政策方向。近期的目标应是可操作的目标,而不仅仅是研究的成果。为此,近期需重点突破完成以下工作:围绕国家节能减排重点工作,提出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资源税、消费税调整方案,同时制定独立型环境税政策方案;启动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太湖流域COD排污交易、电力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等试点;在环境公共财政、绿色信贷、环境保险、绿色证券市场等方面取得突破。
  四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应加强与OECD国家的合作交流,同时加强与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署、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联系,充分利用良好的国际合作平台,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国开展环境经济政策研究的技术、经验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作者为中国环境规划院副院长、总工,国家环境经济政策试点项目技术组组长)
  要点提示
  要加快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与试点,应加快搭建协调统一的工作平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积极参与是制定和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行政保障;全面构建跨学科的研究队伍;明确近期突破的重点政策方向,如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资源税、消费税调整方案等;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编辑心得
  加强环境保护急需各种环境经济政策的支持。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环境经济政策滞后了很多年,一直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我们要加快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与试点,建立一个完备、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使之成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政策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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