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加强环境监督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系统设计、配套实施、全面推进才能奏效。要科学设计环境执法法律体系,建立高素质环境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注重利用社会的力量。
编辑心得
强化环境监督执法问题具有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任何急功近利、欲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因此,要改变环境监督执法不力的局面,实现强化环境监督执法机制的目标,要有系统的思维和方法,分步推进。
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和制约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老问题。在当前我国节能减排任务空前艰巨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必将会影响“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并将对我国环境保护的长远发展带来极其深刻的影响。
一、影响环境严格执法的因素
1.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的制约。近几年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很多,但是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一是从法律体系整体框架上没有进行系统的设计;二是环境立法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三是法律条文笼统化、口号化、原则化。
2.法律对环保部门授权有限的制约。现行环境法律授予环保部门对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对超标排污企业的处罚权,对违法排污企业关停和限期治理的建议权。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罚款额度太低,对违法排污企业一次最多罚款的数额远低于企业违法成本,排污成本远远低于污染治理的成本,守法成本大大高于违法成本,企业宁愿违法被罚款而不愿意守法治理污染,这种无关痛痒的处罚,起不到限制企业违法排污、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作用。
3.环保部门职能定位不准的制约。近几年,我国环保部门的管理职能经过多次调整和充实,虽然得到了很大加强,管理面大大拓宽,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深度不够、定位不准的关键问题。环保部门虽具有监督执法的职能,却在执法手段上受到很多制约,这使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而环境的综合管理涉及到若干其他部门的职能,环保部门要在综合管理方面发挥作用,可能会加剧与相关部门的矛盾;环保部门内部职能配置不尽合理,抓环境监督执法的人力配置不足,环保工作人员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
4.环境管理队伍和人员素质不适应的制约。有的地方环保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缺乏,而有的地方机构臃肿,人员过多,负担过重,连生存下去都困难,更谈不上环境监督执法了。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环境管理体制的属地化,地方对环保工作不重视,环保部门自身对环保管理人员的进出渠道难把握。
5.环境监督执法保障条件不完善的制约。环境监督执法需要技术、资金等硬件条件和法律、标准、执法环境等软件条件的保障,而在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环保部门连基本的工作经费都得不到保障,环境监测技术手段也很落后,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根本没有履行环境监督执法职能的必备条件。
6.社会公众监督缺位的制约。社会公众的监督是对政府环境行为监督不可缺少的重要补充,通过社会监督可以填补政府监督不到位的空白。然而,由于受计划经济惯性思维的影响,在我国比较注重政府部门对环境的行政监督作用,不太注重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在环境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社会公众对环境监督的缺位,大大地影响了环境监督能力的加强,削弱了政府部门环境管理的效能。
二、强化环境监督执法能力要解决我国环境执法不力的问题,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按照系统论的思想,进行全方位的加强和完善,才能收到实效。针对我国环境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根据环境监督执法未来发展的需要,笔者做出如下建议:
1.科学进行环保部门的职能定位。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职能,涉及到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合理布局、资源开发、能源发展、经济发展规模与速度等事关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事项,而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宏观调控能力薄弱,又没有宏观调控的地位,更没有资金保障条件。当前,不仅要进一步强化环保部门环境监督执法权威,集中精力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划清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之间环境质量管理与环境监督管理的责任,真正落实《环境保护法》“地方政府对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同时,环保部门更要提高综合素质,积极参与综合决策。
2.科学地设计和建立环境监督执法的法律体系。要强化我国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和能力,首先要在对我国环境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总体设计,然后以此为依据,进行环境保护法律的补充、修订和配套,特别要高度重视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密切相关的程序性法律的制订,提高环境保护法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强化环境监督执法提供完善的法律基础。
3.建立高素质的环境监督执法队伍。首先,应建立环保队伍的人员进入门槛和淘汰机制,保证高素质的人员进入到环境管理队伍,低素质的人员被淘汰出局。其次,应该进一步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纵向之间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上下级环保部门之间职能的交叉重叠或管理的空白区间,杜绝遇事推诿或越俎代庖的情况出现。再次,应该加强环保队伍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考核内容和程序应简单,重点考核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考核环评是否控制住了污染物的排放增量和削减总量,二是考核污控是否控制住了所有的排污口都真正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通过考核奖勤罚懒,扬优抑劣。对那些工作不负责任,行政不作为,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人员,要建立处罚和退出机制,淘汰出环保队伍,真正让素质高、能力强、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的人才在环保领域发挥作用。
最后,应该加强环保队伍人员素质的培训。在第一线直接从事环境监督执法的人员,是我们环保队伍的基本力量,也是能否有效地进行环境监督执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他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环保工作的质量。因此,要定期对他们进行环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环境标准、环境政策、环保基本理论、执法程序、工作准则及要求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执法水平。
4.完善环境监督执法的保障条件。保障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硬件条件,包括机构、人员、设备、经费等,这些应在机构设置精简而合理,人员精干的条件下,由中央财政统一负责。二是软件条件,就是要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社会各界尤其是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人、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带头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改变单纯的经济指标政绩考核制度,把环境保护、社会保障、贫富差别、劳动生产率、资源能源投入产出比等关系国计民生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列为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从而从制度上形成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身动力和社会氛围,为环境监督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围环境条件。
5.强化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机制。首先应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社会公众环境监督的地位、权利和途径,建立多渠道、多方式的公众监督体系,还可以推广有些地方聘请社会性的环境监督员,对检举揭发环境污染行为者给予奖励的经验,鼓励新闻媒体揭露违法排污、破坏环境的行为,形成政府行政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环境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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