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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走笔 
让胡萝卜更甜大棒更有力
来源: 作者:徐琦 日期:2008-03-17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在对今年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部署时,强调要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奖惩机制。
  奖惩,首先要弄清对象。无论奖励还是惩罚,皆由责任而起,政府、企业和普通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因而也都是环保奖惩机制的对象。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三者的责任又不尽相同。
  颁布了近20年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这也就意味着,保护地方环境不被污染是各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环境应该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正是基于此,我们可以对政府保护环境的行为进行审核,将节能减排指标等环保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体。我们在承认企业推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必须注意到有关环境问题的大量指控是针对企业的。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比重接近70%,江河的污染有一半以上来自工业企业,大气污染90%来自工业企业。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国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奖惩机制由来已久,从十几年前的“零点行动”到去年的“区域限批”,这些政策措施从本质上都属于奖惩机制,其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遵守国家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排污标准。
  另外,环境保护还有一股力量不容忽视,那就是公众。每位公民都应充分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是其应尽的责任,但这种责任通常从道德范畴来考量,更多地偏重于一种义务,因而约束性较弱,主要靠推动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而不是奖惩机制来影响他们的环境行为。
  明确了奖惩对象,还需要讲究方法,应根据不同对象选择不同的奖惩手段。过去,我们的奖惩手段主要局限于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而对政治荣誉和经济激励等手段重视不够,这样的状况应该尽早改变。
  对于地方政府官员而言,过去政绩考核中对GDP指标的过分看中,是导致他们重经济轻环保的重要原因。而对于一个保护环境成绩突出或者努力实践着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的地方官员,如何给予有效的奖励,却一直付诸缺如。该如何奖励?关键的问题是,要让这样的地方政府官员得到真正的认同,让环保的成绩真正体现在他们的人生价值和执政价值判断中。
  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在“两会”期间举的例子,生动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山西省选举十七大代表,考评下来阳城县委书记刘爱军排到前列。这个县经济实力排六七十位,但按照包括环保在内的综合指标排出来,排在第十二名。刘爱军感动得流泪了,他说多少年来也没有想过排名能排在全省的前列。这就是科学发展指标对干部的考核。把工作导向、用人导向、作风导向这3个导向结合起来。
  而对于企业来说,适当采取经济手段将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虽然环境保护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但企业最本质的逐利性和环境成本的外部性,使行政手段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显得“势单力孤”。相比之下,环境经济政策旨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把企业的环境行为与其生产、经营、融资甚至效益等经济命脉挂钩,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让污染环境的企业承担经济责任,让环境友好的企业在经济上和市场竞争上获益,这才是对企业最实在的奖励。
  当然,完善环境保护奖惩机制,最关键的还是要看实施效果。来自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以“胡萝卜不够甜,大棒不够有力”来评价我国目前的环保奖惩机制。环保指标缺失的考核机制和普遍存在的赶超思维导致地方官员惟GDP论英雄,没有节能减排原动力,地方保护主义和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在各地仍然根深蒂固。同时,我国环保法律中罚则偏软,而环保奖励机制在许多地方仍是空白。比如现行法律允许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罚款的额度只有10万元,这样的处罚与企业偷排结余的成本相比杯水车薪;而对于那些环境友好企业,却又缺乏激励机制,把良好的环境信誉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渠道不够顺畅。这样的奖惩机制难以调动企业治污的积极性。
  只有不断地完善环境保护奖惩机制,分清政府、企业和公民各自的职责,才能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解决动力和压力问题,最终把环境建设与社会建设结合起来,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这样,才能形成环境保护与社会建设的良性互动,为全面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动科学发展提供长效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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