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锋焦点:
今年“两会”期间,一些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对开征环境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对此,有人认为,开征环境税有利于污染控制,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时机已经成熟;但同时也有人认为,就目前形势来说,开征环境税的作用不大,需谨慎对待这一税种。
甲方观点
将环保问责制度与开征环境税结合起来,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与地方及企业的矛盾。开征环境税,能使环保部门腾出精力查处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也有利于激励企业积极治污。
环境税有利于积极治污
邱林
近几年来,我国掀起了环保风暴,采用了“区域限批”等方式来干预对环境的破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原环保总局等部门也出台了许多政策。然而,这些全是行政手段,是现有法规制度框架内的最大创新,虽然在短时间内立竿见影,但长期效果却十分有限。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从管理手段上讲,还缺乏一套约束各级政府和企业长期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机制。
与传统的行政手段“外部约束”相比,环境经济政策是一种“内在约束”力量。然而,我国目前环境经济手段还比较少,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的政策体系。原因之一是没算好两笔账:一是照目前高能耗、高污染的模式发展下去,不实行环境经济政策,我国的重化工业发展空间还有多大,还将付出多少环境资源代价?二是实行了环境经济政策后,我们的GDP增长速度要下降多少?政策实施和发展方式转变成本到底有多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能否承受得起?
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与地方以及企业的矛盾,仅靠“区域限批”等方式是无济于事的,必须将建立环保问责制度与开征环境税结合起来。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已将开征环境税与“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及发展公共交通等一起,作为扭转中国GDP增长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关课题组已设计了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基本框架。如果环境税开征后,环保部门将从核算和征收排污费中腾出大量精力,查处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而且没有排污费指标约束,监管起来更加超脱。同时,由于环境税政策鼓励治理污染,这样有利于激励企业积极治污。
乙方观点
开征环境税的时机仍不够成熟,开征环境税未必会成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手段。而地方政府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搞清楚,分清主次,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
开征环境税应慎之又慎
陈霞
当前,我国关于环境的税费不是没有,如污水处理费。环境税和污水处理费存在的目的是一样的,这种重复买单是不合理的。这种行为体现到政府部门,就是“重复收税(费)”。
笔者认为,开征环境税的时机仍远远不够成熟。因为在我国当前形势下,开征环境税未必会成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手段。一个事实是,我国环境存在问题不是因为此前没有开征环境税,而在于地方政府以经济指标为最终目的的情况下,把经济利益放在了首要位置,而把环境问题放在了次要位置。换言之,地方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最重要主体,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对环境实际处于不作为状态。
显然,如果不使地方政府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搞清楚,分清主次,即使我国开征环境税,不论法条多么完善、清晰,地方政府仍然可能对环境状况持麻木不仁的态度,环境污染现象仍可能继续存在。此前,为什么一些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了不少,但环境却依然非常糟糕?还不是因为这些城市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环境,而收取费用的行为纯粹是为了收费而收费。这样一来,何谈环境治理?那么,当环境税诞生了,这些城市会不会按照此前对待污水处理费的态度来对待环境税呢?而一些企业在缴纳了环境税之后,会不会更加坦然地排放污染呢?正是基于以上这些原因,笔者以为,我国开征环境税应当慎之又慎。否则,形式上的环境税出来了,但它实质上却只是现行污水处理费等的替身,只是一种于环境治理毫无实质意义的税收规定。显然,这不是我国所需的环保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