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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不能靠自觉
来源: 作者:查玮 日期:2008-04-08

  媒体不久前报道,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钒厂大肆污染环境,在改名换姓、变成华林钒业有限公司后,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周边近万名村民的生活因此受到影响。但为了让财政收入和招商引资“成果”不受干扰,当地政府对此视而不见,甚至充当起保护伞。在所在地东坪镇政府最近着重抓好的重点项目中,华林钒业排在第一位。据悉,这个镇要强力推进华林钒业正常生产,力争实现年产五氧化二钒400吨。
  无独有偶,原国家环保总局东北督查中心最近组成督察组,对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察,发现一些地方企业超标排污和违法排污问题仍很严重,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如锦州锦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挂有义县县委、县政府颁发的“重点保护企业”标牌,但检查发现,这家企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烧结锅工艺生产粗铅,并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粗铅生产能力从5000吨扩大到1.25万吨。
  这样的案例当前并不鲜见。尽管党和国家一再强调各地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提出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但许多地方的环境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关键问题就在于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在大行其道,并在保护当地粗放型增长模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充当保护伞,包庇和纵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接二连三地发生。如有的依靠降低环保门槛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招商引资,甚至出台土政策阻挠、干扰环境执法;有的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重点保护”,甚至明文要求对企业进行环保检查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有的甚至要求当地环保部门配合,在环保监测数据等方面弄虚作假。
  地方保护主义根深蒂固,究其原因错综复杂。当务之急,是必须找到地方保护主义屡禁不绝的症结,对症下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责任体系的不完善恐怕是根本原因。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应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但目前各责任主体的环境事权尚未分清理顺。同时,现行考核体系中偏重于GDP增长的评价,在环境保护方面笼统而模糊,既缺乏可操作性,又缺乏足够的影响力甚至威慑力。这样的状况,极易导致地方政府避重就轻,抓住经济增长为自己添砖加瓦。
  其次,对于发展成果的片面估算,掩盖了GDP增长背后的环境污染和治理成本,加剧了地方政府在GDP增长和环境保护目标上的冲突,由此导致政府环保职能错位,并最终造成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失灵。环境成本的外部化,使地方政府可以不计环境代价,追求本地区利益最大化,在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之间需要做出选择时,总是倾向于前者,而将环保责任推给国家或下任,尽最大努力保护地方税源和各行政部门的利益。
  而现行环境监管体制的不足,更使地方保护主义毫无顾忌。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实行的是双重管理,缺乏独立性,地方环境保护工作很大程度上受当地政府意志的支配。受到地方政府人权、事权和财权的制约,基层环保部门往往在执法监督中处处掣肘、前怕狼后怕虎,难以真正履行职责,出现的监管真空成就了地方保护主义孳生的温床。
  由此可见,只有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保护主义。要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不仅要有总体要求,更要在发展决策、经济与环境协调、环境质量等方面有具体、细致的规定。要彻底改变目前责任追究体系中对地方政府以行政处罚点到为止的做法,引入民事和刑事追究制度和办法。
  在政绩考核中,把环境保护作为政府官员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官员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促使官员转变政绩观和发展观,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
  对于发展的成果,必须引入绿色GDP的统计和核算办法进行重新评价。要通过厘清地方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治理成本,科学评判一区一地的发展结果,并将这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从而统筹和协调国家和地方的利益,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地方政府将自身利益和价值的实现与国家和人民的要求结合起来。
  理顺环境保护监管机制,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执法权力,则是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必要手段。要通过垂直管理,使地方环保部门拥有独立的行政权力和执法权力,强化环保部门的权威,提高环境保护和监督的规格,使其职权能覆盖和影响到经济计划的制订、预算的制订、城市规划、工业布局等各方面,使任何与环保有关的经济活动都纳入环保部门监督的范畴。
  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不能仅靠自觉,更要依靠约束。这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不可能因单项行政手段的风暴作用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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