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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岂能打补丁
来源: 作者:于平 日期:2008-04-09

  据业内人士反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很多地区的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的环境违法案件屡屡发生,以至不少地方环保部门得耗费相当一部分精力应对违规企业的“补办环评”审批,而现时情况表明,“补办环评”越多,对污染减排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就越大。
  据了解,某大型国有企业连续多年共有5个建设项目都绕过环评,未批先建;还有一家大型民营企业的建设项目几乎就没有先环评后开工建设的记录。这类企业对环评的规避,实质上是在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的事前监管和源头控制,逃避自己的环境责任。这样的企业,要想让他们主动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恐怕就更难了。
  依照我国环评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然而,在多数情况下,当环保部门发现这些未经环评便开工建设项目的企业时,面对的却是“生米已煮成熟饭”,违规项目已建成并投产。此时,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下达停止建设通知已无实际意义,只好责令违法企业限期补办环评手续。
  面对“熟饭”展开环评,这其中就有一个谁适应谁的问题。若违规建设单位所上项目存在选址不当,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生污染并且难以治理等先天不足,按理说,对这样的项目应该一票否决。可是,有的环评机构拿了“问题企业”的钱,便削足适履地给违规建设项目炮制出了千疮百孔的“环评报告书”,帮助违规建设项目解套;有的地方政府出于对GDP增长的追求冲动,运用手中的权力对环评机构进行干预,通过地方保护主义帮助企业闯过环评审批关。于是,违规企业在交纳与违规建设项目投资额极不相称的些许罚金后就可以无忧无虑地生产赚钱了;违规建设项目所在地GDP也抬升了;与此同时又冒出了一个新污染源,致使减排成果大打折扣。显然,某些“补办环评”所带来的糟糕后果不言而喻。
  毋庸讳言,时下,不办环评手续便开工建设的项目,绝少有被责令拆除的;违规建设单位负责人被追究相关责任的也极为鲜见。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件之所以屡查屡犯,究其原因,除地方政府与环境违法企业环境意识、守法意识淡薄外,环评法存在漏洞也是不争的事实。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就是为了事前预防,在项目建设的源头查清不利的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并提出减少或消除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要求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切实落实,从而实现提前控制、源头控制。但由于环评法本身缺乏刚性约束,在一些具体的操作层面缺乏针对不同情况、不同问题而提出的不同要求和规定,使环评法良好的初衷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不仅影响了环评的效果,影响了环评法的法律权威性和威慑力,更影响了环评执行机构甚至环境保护部门的社会公信力。以补办环评为例,倘不分青红皂白地对违规企业一律以补办环评了事,而不考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是否能达到环境准入要求,是否符合当地的资源环境禀赋特征,是否适应总量控制、污染减排要求,那么这样的补办环评,无疑是为环境违法企业提供了一张“合法污染”的“护身符”。
  当前,要从根本上扭转不办环评手续、未批先建问题,首先要修改、完善环评法,增加刚性约束条款。对绕过环评从事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要先给予经济处罚,罚款数额的低限、高限应在现行环评法规定的基础上有较大幅度提高。对补办环评要严控,应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存在选址不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难以治理,危害人体健康等情况的,一律不得补办环评手续,并责令拆除违规项目,限期恢复原状。其次,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违规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对提供不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环评单位要加大惩治力度,在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取消其环评从业资格,从源头上杜绝“交易性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是国家推进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实现全局控制、整体控制、源头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的有力武器。面对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面对国务院机构改革赋予环保部门的新职能,必须充分发挥环评对规范经济社会建设规划和行为的作用。环评,绝不能乱打“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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