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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也需体现民意
来源: 作者:魏文彪 日期:2008-04-16

  福建省厦门市政府不久前发布的一条政务信息引起笔者注意。这一信息题为“我市今年六项措施全力抓好污染减排工作”,其中第一条就提出严格控制增量,把好新建项目审批关,做到“四不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批;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不批;不符合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的项目不批;公众参与中市民反映强烈的项目不批。
  不批市民反映强烈的项目,就是在项目审批与建设上充分考虑民意,对具有环境隐患、可能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的项目建与不建以公众意见为重要依据,维护公众利益,避免公众利益因为不当项目的建设受到损害。过去司空见惯的现象是,许多地方政府在项目规划和建设时只考虑到经济效益、政绩效益,而不在意项目潜在的环境问题,或根本不征求公众的意见,或对社会上质疑甚至反对的声音置若罔闻。究其本质,无非是局部利益、集团利益甚至个人利益驱使下的权力膨胀。这样的权力膨胀带来的直接后果,往往是因盲目决策、错误决策而对当地群众和社会造成不良的环境影响,且这种不良环境影响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使公众环境权益、地区社会发展受到损害。所以说,不批市民反映强烈的项目,是从源头上避免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必要手段。
  不批公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实际也是地方政府的应有之举。政府由民众选举产生,民众选举产生政府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公众利益,地方政府的执政应当反映民众意愿,应当对公众利益负责。
  地方政府明确承诺不批市民反映强烈的项目,体现出了当地政府重视民意的积极态度,无疑值得称道。但也必须看到,不批市民反映强烈的项目,不能寄希望于地方政府的意识自觉,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约束和保障。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尽管有些项目建设可能有损公众利益,但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却可能从中获取利益与好处,比如一些污染项目的建设可以为地方增加财税收入;一些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的建设可以为当地官员增加政治资本,所以在民众缺乏有效参与决策和监督政府行为的手段的情形下,部分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一些“利益攸关”项目上很可能会罔顾民意、一意孤行。即便有些项目在民意表达反对意见之下未能建成,或是在建成之后被拆毁,也会造成民众、社会、行政为之付出巨大成本代价的后果。
  如何保障不批公众反映强烈的项目这一措施能落到实处?一是要依靠,二是要创造。
  要依靠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尤其要充分发挥环评法的作用,这,是不批公众反映强烈的项目的法律依据。要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参与决策、源头控制和鼓励并保障公众参与的作用。大到一个地区的建设规划、一个行业的发展计划,小到一个项目的建设,都应该在决策之前科学进行环评,在充分听取专家建议、环保部门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其可行性和环境改进措施,依法保障公众的意见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创造性地制定地方法规,明确将公众意见作为影响决策的重要参考,并通过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有损公众利益的项目不能得到批准建设。可通过单项立法或地方立法方式,规定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在批准建设前必须通过公共传媒广泛征集公众意见,以大多数公众意见作为项目批准建设与否的依据;或者规定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建设须经同级人大论证与审议决定,未经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建设属于违法行为。
  依靠现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使依据民意决定建设项目取舍这一做法具备令人信服的法律基础,才能确保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才能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确保地区经济社会建设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而创造性地制定地方法规并完善制度建设,才能保障不批公众反映强烈的项目的政策具备较强的执行力、约束力和延续性。消除行政手段的短期性和不稳定性,杜绝这个地方执行、那个地方不执行,这届政府执行、下届政府不执行等弊端。
  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制度建设,才能搭建公众有效参与事关民众切身利益重大项目建设论证及决策的制度性平台,让公众意见能够得到充分表达,并最终成为决定项目建设与否的主导。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不能得到批建,公众利益才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与维护。
  一项好的政策,必须保障实施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才能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朝令夕改,只会成为笑柄,并在无形中降低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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