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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后督察增强执行力
来源: 作者:徐琦 日期:2008-04-22

  强化执行力,恐怕是新成立的环境保护部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完成新形势下历史使命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
  近段时间以来,环境保护部如何加强建设、履行职责,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两会”期间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专家学者和环保系统自身,都对此进行了热烈探讨。环境保护部召开座谈会,邀请“两委”委员和部分地方环保局长各抒己见、积极建言,体现了广开门路、积极纳谏的精神和集中智慧、科学决策、锐意改革,坚决不负党和人民重托的决心。
  从党和国家决定成立环境保护部并提出增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力度的要求来看,决策力、协调力和监督力是必须增强的,然而要使这3个方面的力量真正增强并切实得到体现,必须以执行力的增强作为保障。
  毋庸置疑,执行力的不足,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制约了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阻碍了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甚至会削弱社会公信力。
  前段时间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公布污染企业名单,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在分析诸多跨国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症结时,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一语中的:“目前的问题是,我们有那么多的环境法律法规,但是执行不严,执法力度不够。”
  国内与国外不同的社会环境,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行为模式和战略选择。不缺资金、不缺技术的跨国公司在中国敢于铤而走险,忽略环保这一环,从一个侧面表明一定有适应这类企业生存的土壤。不客气地说,还有为数不少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所谓的国际知名企业落户,甚至不惜降低环境准入门槛,为跨国企业的肆意排污推波助澜。有些国外投资者在企业被曝光后,还推说这是企业中国化的结果,这实在不能不说是个讽刺。
  客观地说,企业违法排污在我国并不是个别现象,也不只存在于跨国企业中。为了增强环境执法执行力,提高执法效能,有效消除一些排污企业“一查就关,一走就开”的现象,必须坚持和完善环保后督察制度并强化这一制度的刚性,从而彻底扭转一些地方过去对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而不处罚、处罚而不执行、执行而不到位的局面。在后督察中,尤其应重视强化强制执行和追究责任两个环节。
  所谓“后督察”,自然应该是在判定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后,对环境执法进行监督并对处罚措施加以落实,但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的环保后督察制度,不仅在处罚金额上没有突破,在追究责任方面也鲜有办法,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污染企业,仍然缺乏更有力更具体的处罚措施,简单地说,就是缺乏“刚性”,这使得不少污染企业面对“后督察”仍然“面不改色”。浙江一基层环保局在例行检查时,一家污染企业的老总当场扔给执法人员120万元,气焰嚣张地说:“我把一年的罚款都给你,今年就不要来检查了!”事实证明,要让这些企业服软,还得多跟他们算算经济账,从根本上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
  要让“后督察”起到应有的作用,还需下猛药、出新招,并建设一系列与之配套的社会制度。比如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并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就是通过实践证明有用的好办法。为提高环境监管力度,江苏省南京市从今年1月起将在全市约1600家企业中,筛选出占污染负荷80%以上的1100多家企业,作为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息公开化企业。同时,还将去年挂牌督办、受到行政处罚、发生污染事故、下达限期治理或整改和投诉扰民严重的单位,全部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名单。被评价企业将以“绿、蓝、黄、红、黑”五种颜色,代表不同环境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公示,规定连续两年以上评价结果为黑色的企业,应责令停产整治,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将报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试想,如果一个人向某银行贷款后不按期还款或拒绝还款,将不会再有任何一家银行再向他提供贷款,因为他的银行信用记录不良。这体现了个人征信机制在银行规避风险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同样地,我们把企业的环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可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直接或间接斩断污染企业资金链条,等于对它们开征了间接污染税。只有这样,后督察制度才能起到实质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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