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主办 
 
中国环境报简介
部门设置
记者名单
广告服务
订    阅
关于我们
 
 
 
| 首     |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 新闻专题 | 图片新闻 | 历史新闻 | 采编博客 | 一版要闻 |
| 综合新闻 |      |      | 企业公民 |      | 城     | 科    技 | 人     | 环保产业 |
| 地方新闻 |      |      | 基层新闻 |      | 教     | 对    话 | 生     | 媒体视角 |
   
新闻快递>>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环保机构 致函致电环境保护部表示慰问   应急响应彰显执政能力   国家的悲伤 国家的希望   周生贤部长到四川灾区指导环境应急   震区急需环保仪器设备  
 
游湖禁令是否合理?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2版 作者: 日期:2008-05-15

  交锋焦点:
  贵州省贵阳市近日下发“游湖禁令”,要求市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禁止到阿哈湖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游玩。这一禁令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为保护贵阳市民的饮用水源,公职人员理应用实际行动做出表率;还有人认为,禁令的实现不能以牺牲公职人员的权利和自由为代价。


  甲方观点
  为保护贵阳市民的饮用水源,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上班的公职人员理应率先从自身做起,用实际行动为其他市民做出表率。
                 对公职人员理应从严要求
                                      周士君

  贵州省贵阳市纪委、监察局近日联合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贵阳市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禁止到阿哈湖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游玩。这一“游湖禁令”一发布,立刻成为市民茶余饭后热议的焦点。
  “游湖禁令”之所以引发热议,是因为有人觉得只对公职人员的游湖行为进行限制,并剥夺其“踏青权”有失公平。甚至有些法律界人士表示,阿哈湖水库的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高度重视,但为此而出台这一“禁令”,却显失公平,毕竟公务员及其家属也有踏青权,毕竟阿哈湖水库只是一个休闲旅游景区。笔者却认为,正因为这个湖是一个尚未禁止进入的休闲旅游景区,在对其他游客群体限制无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出于对贵阳市饮用水源进行保护的目的,令公职人员先行放弃到饮用水源保护区游玩的权利才更具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为保护贵阳市民的饮用水源,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上班的公职人员理应率先从自身做起,用实际行动为其他市民做出表率。原因有三:公职人员本身掌握着公权力,其从事的日常工作又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故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乃其职责;公职人员为公众办事,为纳税人所供养,必须具有相应的奉献精神,而不能钻法律的空子,为自身谋取一些不适当的权利;针对公职人员发布的“游湖禁令”,本身是出于公益之目的,尽管其先于其他法律文件出台,但如此操作也并无大错,因为如此紧急通知从本质上讲,仍属内部性的一个行为规范,故而并没有违法之嫌。


  乙方观点
  节假日休息之时,公职人员实际上已经还原为一个普通的公民身份,只要不违法乱纪,他就有自由选择出行和游玩地点的权利。
              不能剥夺公职人员游玩权利
                                      万全

  贵州省贵阳市日前下发紧急通知,市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禁止到阿哈湖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游玩。如果单从减轻“两湖一库”旅游压力的角度看问题,贵阳市的“游湖禁令”也许可以收到一定的效果。因为5月正是旅游的旺季,人多车多生产的垃圾也多,肯定会给湖区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给饮用水源的保护带来一定的压力。而一纸“禁令”却阻止了为数众多的公职人员及其家属郊游的脚步,使前去游玩的人数大为减少。笔者认为这实在有些不妥。
  “禁令”的实现不能以牺牲公职人员的权利和自由为代价。如果说8小时之内由于公职人员有特殊的身份,设置一些纪律和规定确有必要的话,那么节假日休息之时,公职人员实际上已经还原为一个普通的公民身份,只要不违法乱纪,他就有自由选择出行和游玩地点的权利。“两湖一库”作为一个并未禁止进入的休闲旅游景区,为什么一般的市民可以去游玩,去饱览湖光山色,而公职人员及其家属就不行?这显然不公平。
  同时,如此“禁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公职人员脸上又没有刻字,如果他们裹挟在成群的游玩队伍中去游湖,工作人员又如何进行识别?
  如果出于环境保护的考虑,政府更应该把注意力放在那些污染大户的整治和市民环境意识的提高上。具体到“两湖一库”,完全可以采取一些更具体可行的办法,比如限定时间、人数,特殊区域设立禁入标志等。动不动就发“禁令”,实际上是一种懒政思维。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环境报”或“中国环境”等字样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环境报所有,不得转载(摘编),本报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2.本网转载的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请发表您的看法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发言最多为1000字。
  最新的三条评论:(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更多评论
 
  环境热点
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
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第一次部务会议
辽宁挥戈跃马加速辽河治理
重任如泰山 攻坚志不移
出境水质超标上游补偿下游
 
  网站公告
国务院公告
中国环境报社诚聘
第三届“富士施乐杯”全国中小学生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征文大赛
2008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挂图小样
  新闻专题
污染源普查专题报道
《全国污染减排工作巡礼》系列专版
攻坚流域治理 恢复河湖生机
开展后督察 增强执行力
有事说事
 
  举报与查处――落实领导批示
化工厂气味难闻遭举报 
决不让污染成为山西形象
流动作业环保部门执法难
潮丰建材公司噪声扰民 
  部门设置
  记者名单
  中国环境历史数据库

按全文 按作者  


  记者博客

思水清田――中国环境报社理论评论部博客

中国环境报事件版博客

  问卷调查
今日调查
灾区急需水处理、垃圾处置设
备、设施,你准备通过什么方
式帮助解决?
参与有组织的设备建设募捐活动
自己组织单项募捐活动
直接捐建设备、设施
官方红十字会基金会


 
版权所有:中国环境报 Copyright @ 2000-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 联系电话:010-67102729 13811346342 邮 编:100062 电 挂:5132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E-mail:chinaenvironmentnews@yahoo.com.cn(业务信箱)
中国环境报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85 邮发代码:(1-59)
京ICP备050 67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