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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环境渎职罪要警惕变色效应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2版 作者:耿银平 日期:2008-05-16

  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2004年~2007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12件12人,涉案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逾1.5亿元。包括横琴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张某在内的9人被法院判定有罪,另3人尚在审查处理中。
  从没有像今天一样,人们对于环境、资源和生态的珍惜、重视提升到了与经济和发展同样的高度。在被污染侵害、生态恶化和“黑色经济”折磨得遍体鳞伤、忍无可忍的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各地方检察院,一场声势浩大的能源生态环境渎职罪歼灭战打响了。人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场战役必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和形成。但值得注意的是,打击能源生态环境渎职罪歼灭战要想取得最终的胜利,还必须警惕变色效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曾经说过:“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专业性、隐蔽性、复杂性强,保护层厚,查证难度大,各级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这就是所谓的变色效应。也就是说,当今,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生态文明意识有了较大提升,而且国家对环境保护和发展“绿色经济”的要求越来越高。毁坏生态、耗费资源的行为已经不敢像过去那样明目张胆、气势汹汹地进行了,取而代之的是隐晦曲折、暗渡陈仓、虚晃一枪的资源高耗和变相污染。
  比如有的企业白天是“清洁生产”,晚上就成了“黑色经济”。再比如有些项目,名义上是合理合法的循环经济,干的却是铤而走险的高污染经济。如某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却承揽到一显著风景区旅游环线垃圾处理项目的4个垃圾处理厂。其背后的黑幕是,有关部门的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安排和催促有关工作人员,向不具备条件的绿色公司颁发相关资质证书,致使这家公司取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如果不是案发被查,这种污染恶行很难被发现。
  变色效应的背后是不良交易和暗箱操作,是深厚保护层、关系网,是精心策划的规避和恶意逃避。利益既得者将国家的环境政策当作发财谋利的好机会,将环保证书当作人情关系的交易筹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他们不惜铤而走险,使得国家政策的实施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面对这些行为,执法者必须通过每一个污染细节和一点点蛛丝马迹,将那些潜藏的污染行为和破坏土地矿产森林水电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元凶挖掘出来。绝不手软,要杜绝不痛不痒的行政批评,而应更多地动用司法力量,通过刑事责任的追究,让违法者杜绝侥幸心理,受到锒铛入狱的处罚和司法震慑。
  任何狡猾的不良行为都难以逃脱正义和公正的审判。所以,面对这张司法天网,希望那些曾经有过能源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嫌疑人,能够悬崖勒马,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自觉纠正错误。只有严格执法和公民的自觉意识相结合,人们所期待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才能真正实现。


  >>>观点要览>>>
  从以往查办案件的情况看,破坏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电力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
  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查证难度大,但是它也有犯罪的行为表现、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结果发生。能否揭露犯罪、证明犯罪和追究犯罪,关键在于我们是否有运用法律武器和犯罪作斗争的勇气和本领。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振川)


  渎职侵权也是腐败的突出表现,很多时候,甚至比贪污贿赂造成的后果更严重;但渎职侵权涉及面广,查处此类犯罪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以及干扰阻力大”等问题。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确实非常大,很多时候比贪污贿赂犯罪的后果更严重。渎职侵权犯罪破坏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破坏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 宋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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