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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应落实环境优先理念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2版 作者:翟峰 日期:2008-07-08

  地震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落实环境优先的理念,高起点、严要求地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
  为此,必须按照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切实搞好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规划及其有关专项实施详规的科学制定。
  首先,地震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编制的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必须立足于高起点。地震灾后有救灾、过渡和重建3个阶段。救灾和过渡阶段的标准因为情况特殊,要随机应变、灵活处置。但在灾后恢复重建实施阶段,就应该通过高起点、严要求的科学规划考虑环境优先的诸多问题,包括部门间和地域间的环境协调问题,产业布局、城乡二元结构的环境调整及其他各种各样与环境优先有关的问题。地震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并立足本地实际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规划,在高起点上科学指导和统筹有关专项实施详规的制定,为地震灾区的长远发展和人民永久的幸福安康提供环境优先的切实基础保障。
  其次,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环境优先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体现尊重科学、尊重自然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环境能够进行透彻分析;科学进行防灾减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恢复重建的空间布局;在对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进行保护,对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中体现资源环境保护内涵。
  第三,应该在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其系列标准的指导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细则依法开展重建。为此,灾后重建的有关专项实施详规的制定工作都应该严格按照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规定,既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编制,又要充分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按地震灾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规划及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的“1+9”系列专项规划的统一要求进行规范,以避免地震灾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规划与其灾后重建的有关专项实施详规在具体施行中相互脱节或相互矛盾的现象发生。
  第四,灾区重建不能是简单的恢复,而应该是科学规划前提下的灾后重建。为此,地震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必须考虑把生态环境作为灾后重建实施规划及其实施详规合理布局的基础指标之一,同时也应该把规划环评作为重要的基础依据,这样才能为长期减灾防灾机制的建立打好基础。
  虽然灾区经济的恢复与重建有其特殊性、紧迫性,但就本质而言,这项工作必然要受经济规律的支配,必然要遵循科学规划的指导。此外,灾后重建实施规划及其详规还需充分考虑到由于地震对灾区生态系统造成的严重损坏而需要依照“环评法”进行规划环评的这一要素。
  笔者建议,对地震灾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规划及其城乡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等有关专项实施详规,都应该严格按“环评法”的要求,在上级有关单位的指导帮助下,切实搞好规划环评工作,使地震灾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编制的灾后重建实施规划,真正能达到高起点落实环境优先理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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