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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环境税不等于买排污权
日期:2010-02-05  作者:吴学安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2版
 

  环境税开征与否成为近来的新闻热点。笔者在想,假若通过调整环境税收政策,排污企业能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加强环保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污,这无疑是政策制定者希望看到的效果。但如果有的企业这样想,既然缴了环境税,就买了排污权,反而变本加厉,在排污数量和浓度上大大增加,也就是说,污染大户可能用更多的钱换取对污染物的超量排放。如此,必然背离靠调整环境税收政策遏制环境污染的初衷。
  靠大幅度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来提高环保效率的做法,起源于战后的欧洲。但环境污染对地球上越来越稀缺的生态资源的破坏、对子孙后代生命健康的危害、对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阻碍,仅靠征收环境税根本不可能赎回。甚至,有的企业可能认为既然缴了环境税,那么治理污染就应由政府全额埋单。其实,《环境保护法》早就明确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原则,即便企业缴纳了环境税,也不能免除治理污染的责任。
  现在,欧洲已经用“污染者负担”替代了“污染者付费”模式。这是因为许多环境污染无法准确地用钱来衡量,尤其是“付费排污”容易让污染者逃避许多长远责任。而“污染者负担”不仅涵盖了对污染做出经济补偿的责任,也涵盖了包括治理污染和消除长期危害在内的一系列连带责任。这就让污染者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其一时的收益。
  我们在强调“污染者付费”的同时,也要强调“污染者负担”。最需要说清楚的是,“污染者付费”不是付费即可污染,污染者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形式也包括经济补偿。不能让“污染者付费”掩盖了污染者的其他责任,包括对污染地域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长远责任。因为有些污染造成的恶果要多年后才能显现,所以,环境污染始作俑者的责任,不能一付了之,而应永远“存盘备份”。
  另外,如果因为开征环境税,有关部门就认为对排污企业又多上了一道保险,懈怠日常管理监督,那么,排污企业就会萌生侥幸心理,非法排污,危害环境。因而,即使开征环境税,环境监管的担子仍然很重。一方面环保部门仍需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数据,公平税负;另一方面要加大现场监管频率和执法力度,遏制污染于未然之时,为节能减排提供有效保障,确保一方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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