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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有可为
日期:2010-02-09  作者:彭远汉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2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事故发生后,如果没有善后处理保障机制,企业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难以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这不但可以使被保险人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又能使环境污染受害者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市场机制。
  一、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应建立环境事故勘察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险公司应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切实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相关信息,探索有关责任认定机制。
  二、加强管理,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管,督促其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费率、理赔等制度,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同时,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服务,保证赔付过程公开透明和信息通畅,受害人可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及时准确的赔偿信息,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三、加强对相关企业指导,规范和壮大市场
  各级政府应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去抓。在税务方面,减免开办此项业务税款;在财政方面,设立此项公共性保障基金等,以提高保险公司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履行监管职责,提高企业环境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和壮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有效化解污染事故带来的环境和社会矛盾;加大宣传力度,动员有关企业积极主动地利用保险机制,抵御污染事故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利益。保险公司要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防范污染事故的指导,合理确定费率,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认真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承保和赔付程序,确保赔款及时支付给事故受害者。平时要指导投保企业开展环境事故预防管理,提高企业环境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投保企业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景德镇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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