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如何帮助污染事故中的受害农民?
发表时间:2010-08-19   来源:   作者:王伟

    近年来,工业“三废”排放及农业面源污染引起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不仅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威胁人民生命健康,而且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每年发生的各类农业环境污染事故1000多起,直接经济损失达3亿元以上,涉及耕地1万多公顷,受害农民100余万人。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如何及时查明污染原因,找到污染源,采取果断措施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是事故发生后的头等大事。


  各方主体无意或有意延误鉴定时机,破坏鉴定现场,妨碍鉴定工作开展


  在参与调查的多起事故中,我们发现:事故发生后,各方主体均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无意或有意延误鉴定时机,破坏鉴定现场,妨碍了鉴定工作的开展,降低了查找污染源的概率,增加了事故原因调查的难度。


  情况往往是这样的:


  事故发生后,农民首先会找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农业局或环保局,要求组织专家调查事故原因。接到报案后,农业局一般会委托农业环保监测站,环保局会委托环境保护监测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采样分析。如果事态比较严重,仅靠一个部门的能力无法查明真相,受理部门会向当地政府报告或者让受害农民直接向当地政府报案。政府受理后,一般会责成主管农业或者环保的副县长牵头,成立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全权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则会组织本县或者本市(地级市)环保和农业环保领域的专家调查事故原因。但这些专家受诸多因素影响,往往会在政府主导意志下工作,加上测试仪器落后和专业知识欠缺,很难得出科学、客观的技术结论。此外,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普遍薄弱,不懂得保全证据的重要性,没有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采集土壤、水、大气、农作物等样品,或者采集时没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在地方政府解决无望或者政府的解决方案对农民不利,被迫进入诉讼、需要委托鉴定时,因案发时水、大气等污染物的消失或土壤中污染因子的降解,鉴定现场灭失,原始鉴材不复存在,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或者无法得出科学的鉴定意见。


  排污企业则会想尽一切办法推卸自己的责任,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弱化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在笔者参与调查的一起事故中,某化工企业排放废水中的生化需氧量(BOD)、全盐量均超标,废水进入农田,势必造成玉米、蔬菜等农作物的减产甚至死亡。但这家企业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模糊了对事故原因的判定。企业首先采取措施使自己的废水达标排放,开启污水处理设备以应付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调查,然后通过专门的排污管道排放废水。其次,寻找证据,将农作物的死亡归结于诸如田间管理、化肥和农药施用等方面原因。再次,采取措施拖延时间,破坏鉴定现场。这些措施最终奏效,专家的技术鉴定因为现场部分灭失、致害物质消减等原因,无法判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能得出“疑是”的结论,企业责任得以解脱。以因果关系鉴定为基础的损失评估鉴定因为失去承担对象而无法进行,最终以农民的自我承担和地方政府的微弱补偿了事。


  基于税收、就业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地方政府或多或少会偏袒污染企业,污染企业更是有恃无恐,不把环保放在心里。在一次调查中,企业的一位负责人说:“对于企业,生产永远是一线,环保是二线,主抓生产,环保其次。企业对环保的重视程度永远不如生产,当生产与环保发生严重冲突时,要生产不要环保。”他们认为,环保搞不好,顶多是罚款,是撤领导,事实上地方政府是不会让企业破产的,政府还指望企业上税。而生产搞不好,企业就要倒闭,很多人就会面临生存问题,社会也会面临稳定问题。事实上,有的地方政府并不是真心想查明事故真相,而是抱着蒙混过关的心态,采取消极调查的方式应对污染事故和受害农民。


  关键在于设计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事故调查规范


  受害农民、排污企业、地方政府的上述行为,不仅妨碍了污染原因的调查,而且造成事故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为事故的频繁发生埋下了隐患。笔者认为,设计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事故调查规范,规制受害农民、排污企业、鉴定机构等主体的行为,规定事故调查程序和技术规程,是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排查污染源,消除污染隐患的关键。


  调查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保全、法律援助、技术流程等制度和内容。证据保全主要包括:受害农民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或者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方法和程序;样品采集和封存的条件,如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最好是公证机构见证下,委托相关专家及时采集相关样品,并予以封存;样品处理方法,如对于需要立即检测否则污染因子就会降解甚或消失的样品,在政府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及时委托权威机构检测,并由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单;证据保全协助制度,如关于证据保全费用的问题,受害农民可能拿不出,法院应当先采取保全措施,及时保全证据。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考虑由当地政府或者法院先行垫付,待案件判决后责成败诉方承担。


  法律援助主要是为受损农民提供法律上的援助。事故发生后,由地方政府或者有关机关指派富有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经验的律师,参与事故调查。一方面,指导农民及时采取合法、妥当的证据保全措施,保存鉴材,保护鉴定现场;另一方面,协助农民选择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并监督鉴定人或技术专家的技术调查过程。技术流程主要是规范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的技术仲裁或鉴定过程,规范从“案件受理——现场勘察——制定采样方案——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实验检测——结果分析——得出技术结论”的整个过程,每一环节都规定具体的程序和技术要求,以保证技术结论或者鉴定证据最大化地接近事实真相。
  作者单位: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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