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颁布实施。
两年来,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环境信息也不再是不可窥视的秘密。
然而,获知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并不容易。虽然政府部门积极主动公开信息,但相当一部分缺乏实质性内容;而企业在缺乏强制力的情况下,几乎没有作为。
环境信息不公开的原因何在?置真相于阳光下的动力又何在?哪些才是公众真正需要的信息?为了让环境信息公开尽快从纸面走向现实,本期特别推出NGO观察专版,邀请多次尝试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环保NGO和“环境信息公开维权第一人”的严义明,以紫金矿业涉嫌故意延迟污染事件信息披露为由头,探讨如何推进信息公开。
隐瞒绝非个案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王晶晶
目前,依法公布环境排污数据的企业数量凤毛麟角。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在中国大陆共有超过750条的环境违规记录,而这些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官方网站对这些问题几乎没有任何说明。
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的紫金山铜矿大量污水渗漏,导致汀江污染。对如此严重的污染事件,紫金矿业先是拖延9天后才予以公布,而且在最初公布时还将污染事件的原因推给自然灾害。
紫金矿业并非第一次出现这样的污染问题。自2005年起,这家企业分别在河北、新疆和贵州等地出现不同的环境违规情况,对于这些问题,我们看不到紫金矿业做出足够的信息披露。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5月14日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环境问题而通报批评紫金矿业多家下属公司,而其中就包括此番出现问题的紫金山铜矿。而针对环境保护部的通报批评,紫金矿业仅仅做出简单回应。
紫金矿业的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并非个别现象。在2010年3月的一份调研报告中,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和思汇政策研究所就发现175家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在中国大陆共有超过750条的环境违规记录,而这些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官方网站对这些问题几乎没有任何说明。
上述问题再一次提示,《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颁布实施以来,污染企业的强制性信息公开几乎没有取得任何进展。中国水污染数据库和中国空气污染数据库收入的2008年5月1日后公布的3.5万多条不达标企业记录中,依法公布环境排污数据的企业数量凤毛麟角。
紫金矿业等企业之所以置法规要求于不顾,不履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一方面是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没有企业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没有依法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进行“罚款,并代为公布”,也是紫金矿业以及其他许多严重违规企业敢于一再违规,拖延披露,甚至拒不披露的重要原因。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可以帮助公众识别和规避身边的环境风险,还可以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激励各个利益相关方共同来监督企业的环境表现,促使其削减污染。各个利益相关方应从紫金矿业的“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总结经验教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共同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重要但并不是灵丹妙药
绿驼铃 赵中
如何让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污染的真实信息,除了政府更严厉的政策和监管,除了环保NGO继续不遗余力的推动外,更重要的是公众普遍环境意识的提升和对公共事件的积极主动参与。
我曾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颁布执行之前,就当地的一起突发性环境公共危机向涉及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希望获得事故发生后黄河水质监测数据等资料。但很遗憾,最终被企业拒之门外,被相关政府部门间“踢”来“踢”去。
环保民间组织(以下简称环保NGO)希望代表公众进行社会监督,实现公众的知情权,但企业和一些政府部门却认为他们没有这个义务。
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施行后,许多环保人士和环保NGO为之欢呼雀跃,认为这是中国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我遂就当地一项公共交通政策的环境影响整理了信息公开申请信和近6万字的调研报告,递交给相关政府部门,以期推动政策的公众参与和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但在一些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我们还没准备好”。
环保NGO积极准备,组织信息公开培训,开展信息公开研讨,摸索和尝试着申请企业和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
两年过去了,环境信息公开并没有像公众所预期的那样,真正实现了公开。
我认为,环境信息公开并不是避免环境污染唯一的“灵丹妙药”。此次紫金矿业污染仅仅是为数众多的环境隐患之一,相比于中国辽阔的土地,环保NGO的数量远远不足。如何避免紫金矿业污染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何让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污染的真实信息,除了政府更严厉的政策和监管,除了环保NGO继续不遗余力的推动外,更重要的是公众普遍环境意识的提升和对公共事件的积极主动参与。
这让我想起了15年前的“打假英雄”王海。现如今王海似的打假已经不多见了,“王海”这个名字也逐渐被公众淡忘,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2315”已经深入人心。
而当环保志愿者和环保NGO都能偃旗息鼓,马放南山,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人们的习惯,环境意识也已深入人心的那一天,才是中国环境问题真正彻底解决的一天。
奖惩分明是破解之道
绿色汉江运 建立
从紫金矿业的这次污染事件中不难看出,我们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但当地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选择了隐瞒不报,其中的原因需要仔细探究。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两个年头过去了,多个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予以约束,这其中也包括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但全国各地在推行信息公开方面可说是举步维艰,企业信息公开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很多企业对环境违法记录采取不报或瞒报的态度,让有关人士一提起来就摇头。
紫金矿业的污染事故不是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而是一系列人为错误所导致。故意拖延披露矿业废水泄漏的信息,不仅没有能够消除公众恐慌,反而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损害,给下游民众的健康造成了威胁。
事件是突发的,但问题却是根深蒂固、盘根错节的,这为全社会都敲了一个警钟,令人深思、深醒。
从紫金矿业的这次污染事件中不难看出,相关制度就像纸糊的,一戳就破。我们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但当地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选择了隐瞒不报,其中的原因需要仔细探究。
推行环境信息公开,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法参与和监督,只有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公众才能了解真实情况,才能更好地参与和监督。我们希望信息公开能由环保部门和企业按规定常年及时、准确地自觉执行。
对于环境保护部来说,我认为,应该对环境信息公开做得好的地区、企业进行大力表彰,奖惩分明,这样才能促使环境信息公开真正得到履行。
公开方式公众要看得懂
公众代表 严义明
环境信息公开并不仅仅是公布一些数据和公众不甚了解的符号。更重要的是,环保部门与相关卫生等部门应相互配合,评估环境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环境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环境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在知情权的基础上更好地行使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利于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只有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其中涉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情况属于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及时、准确的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的义务。对于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是强制性的,在其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都是应当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的不公开,对于环保部门来说就是行政不作为,就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但实际上,环境信息公开还远远没有做到位。近期频发的环保事故,凸显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不足。对于涉嫌故意延迟污染事件信息披露的紫金矿业,周围的居民却不甚了解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是什么,也不知道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会对人体产生怎样的危害,只能根据传闻或猜测采取拒绝饮用自来水等方法,以避免健康受到损害。这就是环境信息公开的工作没有跟上。这些信息涉及到公众的切身利益,是应当及时并且准确公开的。
相关环境信息不仅要公开,还要以公众看得懂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公开并不仅仅是公布一些数据和公众不甚了解的符号。更重要的是,环保部门与相关卫生等部门应相互配合,评估环境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企业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有哪些?以什么方式排放?在什么情况下会对周围居民产生不良影响?影响的范围有多大?产生影响的后果怎样?
如果环境信息公开到这种程度,一方面可以有效监督企业和政府的行为,另一方面,当公众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也可以有效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在环境污染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存在、污染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从信息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无疑是公众证明污染事实存在的有力证据,同时也会促进公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并将最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步。
信息通道要畅通
昆明环保科普协会 梅念蜀
虽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需要公开的信息有明确规定,但是就是有人故意“读不懂”法律,有意大量删减如环境质量状况、污染企业名单、环境行政处罚等这样应该公开的信息。
紫金矿业造成汀江重大污染之后,11家国内环保NGO联名向上海和香港两家证券交易所,就“紫金矿业涉嫌故意延迟污染事件信息披露”提交公开信。此举让公众了解到,证劵交易所有披露信息并负责监督的义务。
那么,同样负有环境信息公开职责的环保部门情况又如何呢?为此,本人近日登录紫金矿业所在省环保厅网站,搜索关于紫金矿业的消息。在2010年7月3日污染事件发生后共有9条信息:环保厅监测结果、处理意见、情况通报各1条,媒体报道和答记者问4条,全省汲取紫金矿业“7·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教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一条;而从2003年至污染事件发生之前近7年时间里有关这家企业的公开信息仅12条,且多数是这家企业或下属子企业上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单位的名单,唯一一次对这家企业污染情况的披露是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对其进行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公示。
再看网站整个信息公开栏目,除环境质量板块有几篇全省环境质量公报外,环境执法、应急管理、污染控制、专项工作、生态保护等重要板块里全部清一色的“××通知”,几乎都是只见通知不见结果。难道公众需要的环境信息仅仅是一个个美好的计划、通知,而不是真实的核查及整治结果吗?
环评审批板块更是奇怪!网站上,一本环评报告书或简本都没有,有的只是拟批准的一系列项目和企业名单以及一些只有红头标题而没有具体文字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批复函。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紫金矿业也先后8次在这些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单位的名单里。
一个省级环保厅网站尚且如此,那么,市级环保局信息公开又做得如何?点开网站,细看你会发现:不少内容为空,还有不少信息发布时间为2009年甚至更早。我们重点关注的信息公开栏目下均没有链接,人们能看到的只是一个个让人欢欣鼓舞的醒目的标题:环境行政执法情况、违法排污企业信息、污染事故及违规企业名单、环保专项行动……
虽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需要公开的信息有明确规定,但是就是有人故意“读不懂”法律,有意大量删减如环境质量状况、污染企业名单、环境行政处罚等这样应该公开的信息。
如果环保部门都没有真正担负起对污染企业监督、管理的信息公开等职责,又如何能让企业履行法规中所要求的信息公开呢?
公开不应做减法
重庆青年环保协会 向春
公众或环保NGO到相关部门去申请环境信息公开,一般会等很长时间,或者极可能得到这些信息不予公开的答复。所以,这就迫使一些环保NGO采用高声调的质问或加连珠炮般的追问向行政部门或企业对提出公开的要求。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拿来干什么的?主要是用来调整公众、企业、政府在环境知情权方面的关系。为什么需要调整关系?这是基于三方的信息不均衡,而这些信息又都关系到三方的切身利益。
而现实是,企业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为自己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责任做“减法”,以免除或减少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以影响招商引资,缺乏信息公开的技术、人才、财税保障等为由,为自己的责任做“减法”,不主动公布环境信息,或者是不强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而一些公众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有要求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除了一些“捣蛋”的环保民间组织(以下简称环保NGO),老是想去尝试,去碰壁。
先从《办法》本身来说,这一法规有意去调整政府、企业、公众之间关于环境知情权的关系,但仅从文本来看,《办法》没有具体的罚则,也就缺少相应的强制力。
当然,对于环保NGO来说,《办法》的出台是个非常利好的事情,但也像手电筒向夜空中射出的一道光,有方向,尽管路上还有坎坷几重。
申请环境信息公开,重庆青年环保协会曾经在2008年5月1日前后都分别针对环境信息公开提起过行政诉讼,法院都不予立案;到相关部门去申请环境信息公开,一般会等很长时间,或者极可能得到这些信息不予公开的答复。所以,这就迫使一些环保NGO采用高声调的质问或加连珠炮般的追问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对提出公开的要求。
掩盖事实不能“挽救”企业
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 林英
产生大量环境灾害的根源是由于环境保护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可操作性规定,导致公众获取信息存在障碍,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年来,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有相当一批环境污染事件都来自于对当地政府财政收入有着举足轻重作用的重点企业。
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政府想要提高GDP,靠农业、林业税收极其有限,工业产能落后,地方财政只有靠能源、矿产等高额税费来支撑,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对这一类企业实施地方保护政策。
紫金矿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主力,实行政府、企业混合的管理模式,给相关部门执法造成很多束缚,当地政府“埋单”了正常的行政监督与执法部门所施与的压力。
在这顶“保护伞”下,紫金矿业在被环境保护部数次的通报后仍我行我素,且没有任何治理措施,最后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在环境信息公开环节上,紫金矿业作为一个上市公司封锁污染事件的信息,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仅公开部分问题较轻的信息,同时还在极力掩盖绝大部分的事实真相,其对事后的厂区污染泄漏也只是采取一些简单的防漏措施。
在地方环保局的官方网站上,对于紫金矿业污染物检测的信息较为简单,且未公开具体的检测数据。在善后措施中,也只字未提及被污染的汀江将如何治理,以及具体治理措施。
企业延迟污染事件信息披露问题,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把可持续发展抛之脑后,屡屡出现环境灾害。
产生大量环境灾害的根源是由于环境保护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可操作性规定,导致公众获取信息存在障碍,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因此,环保部门要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强制性要求其公开污染信息,方便公众进行监督。